[摘要] 侗款作为侗族传统社会的核心自治制度,对维系侗族社会秩序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自唐宋时期始,随着中央王朝在侗族地区逐步建立行政建置,侗款组织与封建王朝势力的接触不断加深,双方在矛盾冲突与合作共赢的“竞”“合”互动中逐渐走向交融。纵观历史,从唐宋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款组织与王朝势力的互动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关系格局的起势与形成、互动的加深与演变,以及旧有组织的最终消解与转型。系统考察二者交融的历史过程,能够深入揭示“竞”“合”交替的共生状态背后所反映的汉族与侗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层面的族际互动轨迹。汉侗族际互动的深层动力主要体现在生存环境的互嵌共生、国家治理的政策牵引、经济往来中的互惠互利,以及文化层面的交流认同。侗款与封建王朝势力之间“竞合共生”的历史轨迹,在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进程中具有典型意义。
[关键词] 竞合共生;转型;款组织;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北方人口较少民族语言资源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5AYY012)、国家语委科研规划办项目“民族语言管理项目”(YB1912BO12)与“濒危语言调查项目管理”(YB2110B001)、中央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通道侗语形宾结构研究”(BZKY2023051)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丁石庆,江苏师范大学语言科学与艺术学院特聘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人类语言学(文化语言学)、语言资源学;安珊珊,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人类语言学、侗族语言文化。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性。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明确提出“适应新时代发展历史方位,以各族群众为主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202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强调“要推动各民族全方位嵌入,积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2025年,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进一步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自“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出以来,作为统领民族工作的重要理念和目标,党和国家在不同时期通过多层次政策框架和实操性举措对其深化与发展,体现了党和国家在民族工作方面的深远考量和积极实践。
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史实体现在多领域、多维度,其中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重要议题,它保留了多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记忆与中华文化基因,是各民族共有的精神财富,也是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载体。
一、侗款及相关研究现状
侗族是由古代百越的一个支系发展而来的,早在唐宋时期侗族已经以一个单一民族被记载在汉文史籍中,侗族自称km55,在宋代汉文文献中已有记载,多称为“仡伶”“仡榄”等,“辰、沅、靖州蛮,有犵狑、有犵獠、有犵欖、有犵、有山猺。”
“侗款”是侗族侗款制度及其文化的总称,侗语称“kuant(khuan13)”,包括款组织、款词(款规款约)等。侗款作为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代表之一,其包含了侗族族源、历史、地理、政治、经济、宗教、法律、文学、风俗等多方面内容,记录和承载着侗族的宗教信仰和伦理道德观念,内容涉及侗族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不乏侗族与周边其他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其中款组织是指侗族大约从原始氏族社会后期的部落联盟开始一直到封建社会末期存在的以地缘为纽带、具有军事联盟性质的民主自治组织。而款词是由侗族款组织的规章制度发展衍生而来的一种文学样式。
自20世纪80年代学界开始对侗款进行考察研究以来,早期相关研究多集中在对侗款历史来源、特点等方面的初步描写。随着侗款整理和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20世纪90年代至今,学界对侗款的研究视角不断丰富,主要集中在侗款历史变迁、文化、法律、社会、教育、经济以及款词文本等方面。
近些年,随着“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提出,开始出现考察与探讨侗款相关要素与周边民族”三交“历史的文献。龙圣详细介绍了明代五开卫华款形成的地域文化基础、形成过程、活动情况及特点。同时指出明朝末年,侗款深刻影响了侗族地区周边的汉族社会,华款是明代五开卫等地汉族移民效仿侗款而结成的民间武装组织。袁翔珠以《侗款》解读《关雎》对男女婚恋行为的规范,指出《关雎》中的部分内容和《侗款》中关于男女婚恋关系习惯法的内容相对应,《关雎》与《侗款》在内容与思想内核上存在的相通之处,是南方少数民族与中原地区文化交流的印证。
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角度考察侗款是近年来出现的研究方向,侗款的产生、变迁、发展与转型过程蕴含着汉侗两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证据,折射出汉族与侗族的接触和交融轨迹。基于此,通过多元化挖掘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加深各民族的文化认同,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是多民族不断交流交往交融而形成的”。侗族款组织自产生之初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重塑转型,始终与周边民族,尤其是汉族存在多维度的交往。在两者“竞合共生”状态中,“竞”是指封建中央王朝势力与侗族款组织为维护自身利益而暂时呈现出的不和谐状态;“合”则是指两者交往过程中的合作与融合;“共生”是发源于生物学后延伸到社会学等领域的概念,其本质是共同进化、共同发展、共同适应,反映的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这也恰好是侗族款组织与封建中央王朝交往交流交融的核心特点。侗款的“三交”研究能够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供新的个案,具有典型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款组织的多层结构与早期运转机制
(一)款组织的来源及产生时间
1.款组织的来源
关于款组织的来源,学界尚未有定论,主要有三种观点,分别是羁縻州峒制度、古代原始部落的军事联盟制度以及原始的婚姻制度。目前学界较为认可的观点是侗款来源于原始的婚姻制度。侗款产生时期,族内婚已经被禁止,但族外婚存在,经常联姻的两个氏族从婚姻联盟逐步演变成经济、政治和军事联盟,款组织由此产生。
2.款组织的产生时间
关于款组织产生的时间目前学界也尚未有定论,主要有隋唐、北南两宋等观点。石开忠认为款组织是在侗族形成初期产生,而侗族形成时间大致在唐宋时期,最晚在南宋。由于侗族历史上没有本民族自己的文字,早期的历史大多无史籍记载,笔者综合分析认为,侗族作为单一民族最晚在南宋时期就已形成,保守认为,侗族款组织产生时间最晚也在南宋时期。
(二)款组织的结构及运转
侗族款组织的原始形态是村寨与村寨、氏族与氏族之间的婚姻联结,进而发展成村寨与村寨、部落与部落之间的政治和军事联盟。它兼具血缘的凝结性与地缘的固定性。侗族人民团结互助的民族品质以及共同抵御外来入侵的需求,成为款组织产生的土壤,由此延伸产生的侗款相关文化要素,如款词等,也成为侗族跨代际传递民族文化的重要工具。
传统侗族社会的款组织,包括小款、中款、大款、联合大款四个类别,具有自治和自卫双重功能。关于款的类别,由血缘群体“补腊”或“斗”作为基层单位,组成村寨;几个邻近的自然村寨组成小款,是基层款组织;相近或毗邻的数个小款组成中款,是中层款组织;以数个中款组成大款,是高层款组织;以数个大款组成特大款,是最高组织。款组织的相关活动,包括起款(i13 khuan13)、讲款(ank323 khuan13/to323 khuan13)、开款(i35 khuan13)等;款活动的相关人员构成和场所,包括款首(kao323 khuan13)、款脚(khuan13 tin55)、款坪(pink11 khuan13)等。血缘关系(“补腊”制度)是侗族款组织形成的基础,以血缘关系构成的房族为最核心的细胞,扩大至以地缘为纽带,一层一层紧密相扣,形成稳定的地方社会结构体系。

三、款组织与封建王朝的互动——“竞”与“合”
历史上,汉族、侗族等多民族互动共生。侗族在文化、经济等方面深受汉族影响,政治上也长期处于历代中央政府的治理之下。款组织作为侗族传统社会的重要社会组织,其历史变迁状况与中央王朝的治理力度、政治制度及行政建置密切相关。侗族社会因此呈现出二重性特征:一方面延续着侗族土生土长的侗款制度与文化系统,另一方面也被逐步纳入中央王朝持续深化的行政建置之中。
(一)“竞”与“合”局面之起势与形成——唐宋时期至元代
《新唐书·地理志》记载,“唐兴,高祖改郡为州,太守为刺史,又置都督府以治之”。唐高祖一改春秋战国至隋代的郡建置为州建置,州下设郡,或州郡并称;州又分为经制州和羁縻州。唐代中央王朝在当时的侗族地区也设有经制州郡和羁縻州郡,如隶属江南道的思州宁夷郡、邵州邵阳郡、叙州潭阳郡、奖州龙溪郡等经制州郡,以及辖今新晃、玉屏、芷江、岑巩等地的羁縻州郡等。
唐末五代时期,侗族地区处于地方大姓首领的实际控制之下。《宋史》记载“诚、徽州,唐溪峒州。宋初,杨氏居之,号十峒首领,以其族姓散掌州峒”。杨氏后归附于楚国,《(光绪)黎平府志》记载,后梁开平元年,“按其时杨承磊据十洞,内有五开洞,楚王剿灭之。其族人杨再思据潭阳、郎溪自称诚州牧,附于楚王马殷历后唐、晋、汉皆楚马氏地,再思子孙相继焉。”
北宋建立后,地方建置改为路、州、县三级。这一时期,侗族地区的首领们先后归附宋王朝,“太平兴国中,首领杨蕴始内附,杨通宝始入贡,命为诚州刺史。”直到南宋时期,汉文史籍中才开始出现关于侗款的明确记载。目前已知最早对侗款有明确描述的汉文文献是南宋时期的《受降台记》。“来威、零溪两寨,环地百里,合为一款……统制率逢源被旨讨捕……既复两寨……”表明这一时期侗族地区已出现封建王朝地方政权和款组织并行的“双轨制”。南宋中后期,“宝祐间,分置潭溪等虔峒军民长官司,隶思州安抚司……”侗族南部地区由此出现土司制度。
至元十六年(1279年),南宋灭亡,元朝统治者结束了长期的分裂局面。忽必烈下诏“遣使招谕西南诸蛮部族酋长,能率所部归附者,官不失职,民不失业。”另外在侗族地区普遍推行土司制度,设置了众多军民长官司,“参用其土人为之”,且允许其子孙世袭其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封建王朝地方政权与款组织的矛盾,款组织在这一时期得到了部分发展。可见,自南宋时期始,侗族款组织与中央王朝地方政权的“竞”与“合”局面形成。
(二)“竞”与“合”局面之加深与演变——明清至民国时期
明清至民国时期,款组织与中央封建王朝势力“竞”与“合”局面的加深与演变主要体现在“合”的程度进一步加深。侗款制度及文化开始反向影响周边汉族地区,如明代五开卫汉族卫军借鉴并运用侗款制度,清代胡林翼借用款组织结构实行保甲、团练制度。侗款制度及款组织的影响进一步加深了族际互动的程度,促使民族融合进程加快。
明代,中央王朝在侗族地区继续实行土司制度,并开始设置“流官”。永乐七年,“置贵州宣慰司古州、曹滴洞、八舟、洪州泊里、中林验洞、福禄永从、潭溪、欧阳、亮寨、湖耳、龙里、新化西山阳洞十三蛮夷长官司,流官吏目各一员。”“土官”与中央王朝派遣的“流官”共同治理,款组织的规模、活动范围以及自治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在一些地区封建官府开始借用款组织的基层结构来维护社会治安。在土司制度基础上,明王朝又同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实施卫所制度。卫所的设立打破了侗族地区长期封闭的状态,大量汉族移民迁入。《贵阳府志》记载“明设卫所……厥初调守,实五方九域之人,时移世嬗,渐同土著。况又咸设卫学,就近乡举,久之且自忘其为他乡侨寓矣。”万历年间,“五开卫军……与府戮力御苗”,同时“孝庙以后,边境渐无事,军夷皆富”,五开卫军“常合众为款”。明代五开卫汉族卫军与黎平府侗族民众在维护地方社会安定等方面多有合作,且汉族卫军开始习得侗款制度文化及款组织的运行规则“合众为款”。这反映出汉族与侗族人民交往交流交融程度进一步加深,不仅是共同抵御侵犯,更深层的是侗款制度文化开始对当地汉族移民产生影响。
清初,侗族地区基本上还是承袭明代的制度,到雍正时期,侗族地区土司制度逐渐废除,“而有改土归流之议”。“改土归流”政策也带来了大量外地移民,清王朝的改土归流历史可以说是“一部推动土司地区各民族居住地域互嵌、经济生活互嵌、文化习俗互嵌、历史轨迹互嵌的中华民族凝铸史”。清末,封建王朝通过保甲、团练等制度维护本地治安。咸丰二年,“知府胡林翼申谕保甲团练章程……细查保甲团练清册,大款户口或数百数千不等,小款亦有二三十户或百余户……”另外,还借用款组织基层结构进行日常演练,“守御诸法,平日宜预定也”“此在明白大义之乡正、团装,平日于款内择一隙地,大款选四五十人,小款选二三十人,或于三、八日清晨演习,给以饭食”。这一时期款组织的架构成为保甲、团练制度的结构基础,侗款组织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封建王朝治理侗族地区的基层单位。
民国时期,地方政治机构与款组织结合的现象日益密切,《三江县志·卷二·风俗·民间规约》记载“及民国十年(1921),梁华堂有枪千余条,侵及猛江,亦为猛江团所击败。此皆荣荣大者,而皆以侗团为最出力,团结亦最固。”
自此,从唐宋时期到明清时期,侗族款组织与封建王朝的“竞”与“合”反映了两者关系的复杂演变过程(见表1 )。

纵观唐宋至民国时期,侗族款组织与封建王朝的互动关系持续演变。自中央王朝影响力进入侗族地区后,先后采用羁縻政策、土司制度、卫所制度、改土归流、保甲制度等方式进行管理,呈现出由“竞”到“合”的整体态势。其中“竞”“合”是具体表现形式,而“共生”是两者关系的本质,“交融”是最终结果。中央王朝在治理侗族地区时,常常借助款组织的社会自治功能来维持地方秩序,减少管理的成本,例如土司制度、保甲、团练制度等。这也体现了历史上侗族地区“官方组织”与“民间组织”不断磨合与调适,由“交”到“融”的历史过程。
(三)“竞”与“合”局面之消失与转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侗款制度及其组织形式被侗族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乡村政权所代替,“竞”与“合”局面消失。但是,侗款制度文化作为中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并没有消失,其发展转型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款组织的外在形式
款组织传统的大款、中款、小款等外在形式消失,转而以老人协会等形式出现,老人协会是侗款制度所留存的“从众”心理、“从古”心理以及“从老人”心理的实体表现形式,在当今乡村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从众”心理、“从古”心理以及“从老人”心理三者之间紧密相连,“从众”心理即遵从大多数人的意见处理事情,本着集体利益大于个人利益的原则;“从古”心理和“从老人”心理,可以概括为遵守传统道德规约,对优秀传统文化的认同以及对老年人的尊重与信任等。这也是老人协会之所以能够在村寨治理过程中发挥一定作用的深层文化原因。
老人协会以侗族民间传统道德约束的形式对村寨内部熟人社会发生的矛盾进行调解,多由村寨中品行端正、有一定威望的老年人组成。以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芋头村为例,将古代款组织与现代老人协会在结构、功能等方面的差异对比如下,见表2。

可见,老人协会在现代乡村治理过程中具有多重功能。其核心作用是在村“两委”的领导下,辅助配合调解一些不涉及法律的民间纠纷,如邻里矛盾、夫妻矛盾以及宅基地、山林界限等问题,进行道德教化和约束。在处理这类问题过程中,老人协会出面调解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老人协会主动参与调解纠纷。例如,芋头村由二十五个小组村民组成,村寨的山地分配一直存在争议。在处理山地纠纷时,老人协会成员依据村“两委”的要求,首先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并进行协调,如没有完全解决纠纷,村“两委”就会介入,多方共同处理,最终在尊重大家意见和利益的情况下,成功解决山地纠纷问题。另一种是出现矛盾的双方主动邀请老人协会来调节。当然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如老人协会在传统村寨熟人社会中碍于情面,不愿出面参与调解。除了上述主要功能,老人协会还会倡导发起村寨公益事业(修建鼓楼、风雨桥等)、“移风易俗”改革(精简红白喜事程序,不要铺张浪费、攀比等),以及监督村民按照约定俗成的传统习惯办事等。
芋头村“因俗而治”精准制定的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新模式在当代基层治理中具有借鉴价值。以党的全面领导为根本,重视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中的特色社会治理模式以及已经内化为民族精神层面的社会生活基本规范,形成了多主体参与,“辅助合作+灵活处理”的当代乡村治理新模式。多元灵活的当代乡村治理模式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加快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2.款组织的大部分活动消失
新中国成立后,款组织早期的盟款、立款、聚款、起款等活动消失,仅留存“讲款”活动。但现代“讲款”活动在讲解时间、内容、讲解人员与场地等方面与古代“讲款”活动有很大不同。
古代侗款组织的“讲款”活动主要是由“款首”宣传款规款约,时间多固定在三月、九月,场所固定在款坪。现在的侗族地区,只要是全体村民参与的重大节日活动,通常都会有“讲款”这一固定环节,时间和内容都不固定,可以宣传款规款约,也可以讲解族源,还有一些款词是由款师(侗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结合新时代社会发展情况自主创作的。另外,场地具有随意性,通常在鼓楼、村委会或村寨内的娱乐场地等。
3.款组织的规章制度演变成乡规民约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各项法律更加完善。这一时期侗族地区原有的款规款约转而被乡规民约代替,乡规民约在内容上更贴近现代社会生活,包括社会治安、村寨卫生、保护森林等方面,是对国家法律的补充。
4.侗款文化在新时代继续影响着侗族人民的思想和行为
除了上述老人协会所体现的“从众”心理、“从古”心理以及“从老人”心理外,侗款遗留下的优秀精神文化体现为团结互助、遵守法律、追求人际与自然和谐、强调民族平等以及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和民族认同感等。这些优秀精神文化在侗款中都有深层历史原因。首先,款组织以血缘为纽带构成村寨,以村寨为基本单位形成小款、中款、大款、联合大款的组织形式,本质就是团结互助。其次,侗款是一种制度文化,“法治”作为核心内容贯穿款组织活动始终。再次,款词的道德教化与习俗约束内容教育侗民要做到人际与自然的和谐。最后,款组织的核心功能是“对外自卫、对内自治”。历史上的款组织对内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处理违法乱纪行为,侗款制度规范下的侗族社会展现了侗族人民强烈的民族凝聚力、民族认同感以及民族利益大于个人利益的观念,做到了人际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侗款制度蕴藏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统一、包容、和平特性的重要体现。
纵观侗款变迁历史,款组织产生于侗族早期社会,发展于羁縻制度和土司制度时期,与封建王朝磨合适应,最终其外在组织形式消失于民国时期保甲、团练制度建立以后。款组织与封建中央王朝的“竞合共生”既反映了侗款变迁历程,也折射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轨迹。尤其是明清时期以来,侗款制度文化影响侗族周边的汉族地区,双向互动促使民族融合达到前所未有的深度与广度。
四、汉侗族际互动的深层动力
款组织与封建王朝势力的互动有着深厚的自然地理与社会历史因素。一方面,客观生存环境的互嵌是款组织与封建王朝势力交往交流交融的前提和基础,而王朝治理政策则直接促进了款组织与封建王朝的深度接触与交融;另一方面,随着交融程度的加深,这种互动进一步促进双方在生存环境、文化、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交往交流交融。侗款与封建王朝势力的“竞”与“合”是汉族与侗族族际互动之表象,其背后蕴藏着两族历史上在生存环境、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多维度深层互嵌与交融。款组织与封建王朝势力的竞合共生过程促使我们进一步挖掘汉族与侗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深层动力。除地理生存空间的接触与互嵌以及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需求外,历史上的经济往来与文化认同也是重要的因素。
(一)生存空间接触与互嵌
生存空间的接触与互嵌是侗族款组织与历代封建王朝势力“竞合共生”过程的客观地理因素,也是侗汉两族开展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交流与交融的实践场域。历史上,侗族与汉族以及其他民族早已经形成互嵌共生的动态生存格局。
侗族聚居的地区相对固定且紧密相连,主要集中在湘黔桂交界地区。早在唐宋时期,包含侗族在内的“溪峒蛮”就已分布于湘、桂、黔连接地带。在其聚居区内,还居住着汉族、苗族、壮族等。
历史上,由于王朝治理政策、贸易等因素,人口迁移早已是常态。汉族人口大规模迁入侗族地区始于明代。明代洪武年间,中央封建王朝在侗族地区设置卫所,由此带来的汉族移民是侗族地区历史上重要的一次人口迁徙,如上述提到的五开卫。明代征调至卫所的军士及其军眷,大部分是来自长江中下游地区及南、北直隶的汉族。卫所官军携带家属来到侗族地区扎根生存。除此之外,明代永乐时期,部分侗族地区已经开始实施改土归流,主要措施是设置驿、站、铺与屯田。驿、站、铺的设立加强了侗族与汉族地区的物质与人员往来,而屯田政策则直接促使汉族与侗族人民的融合。明代的屯田政策分为军屯、民屯与商屯。侗族地区的军屯开始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措施是“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屯,皆领之有司”。“宽乡”符合当时侗族地区地广人稀的特点,大量的汉族人口迁入侗族地区。屯田政策则使侗族与汉族人共同劳作、共同生活,加强了两族人民的交往,也加强了侗族地区与封建王朝的联系。
另外,历史上侗族与汉族地区的经济贸易往来也为侗族地区带来了大量的汉族人口。如明清时期,侗族聚居的清水江流域,出现了繁荣的木材贸易,大量的汉族商人移居,与侗族人民共同生活。
(二)国家治理需求与政策
国家治理需求与政策是历史上侗族款组织与历代封建王朝势力“竞合共生”以及两族族际互动的主要外部动力。
早在唐朝,封建中央王朝在侗族地区建置,将其纳入中央政权的管辖范围。此后,羁縻制度、土司制度、卫所制度、“改土归流”、保甲、团练制度等加快了汉族与侗族的交往交流交融进程。款组织的变迁历史即是典型的例证,其在封建王朝羁縻制度、土司制度、卫所制度、“改土归流”以及保甲、团练制度之下,在“竞”与“合”交错的“共生”历史中,不断加深其与汉族等周边民族的交融程度。族际互动活动持续开展,程度上不断加深,广度上不断扩大。
(三)经济往来与互惠
经济互惠是汉侗两族历史上族际互动的主要内在动力。林业贸易促进了当时汉族与侗族在人口、经济、文化、社会方面全方位互嵌格局的形成。
随着封建中央王朝与侗族地区的交往程度不断加深,封建王朝开发了侗族地区丰富的林业资源。明代洪武三十年(1397年),楚王朱桢等率领三十万大军“伐山开道二百里,抵天柱”,由此发现侗族地区丰富的林业资源,遂开始开采,并形成了一些木材贸易市场。如“新市镇在瓮洞,万历二十五年朱公新建官舍数十间,募土著,聚客商,往来鱼盐木货,泊舟于此”。“瓮洞”被认为是侗族地区最早的汉族与侗族的交易市场。《黎平府志》也记载了当时的贸易情况,“黎平旧日杉木极多……茅坪、卦治、王寨三处都是黎平所属,各有木市,三寨轮流当江。每年黔楚五乡以及临江、徽州三梆客商都把木材贩运到江汉、吴、豫之间,无处不到,真是至宝。”
另外在清水江文书研究中,大量的木材交易文书也佐证了当时汉族与侗族在木材贸易方面的经济往来。这不仅促进了当时清水江流域的侗族社会经济发展,也直接促进了人口的流动与迁移。例如,清代嘉道时期,清水江流域的外来人口主要来自湖南、江西、福建等地,呈现出“在地化”特征。
(四)文化交流与认同
文化交流的重要方面是语言文字的相互学习与借鉴。生存空间的接触与互嵌、国家统治需求与政策以及经济贸易往来等实践活动的开展需要通过语言文字进行沟通交流。语言文字的相互学习与借鉴使汉侗族际互动得以顺利开展,而密切的族际互动实践又进一步加深了语言文字借用的深度与广度,共同塑造出多元的文化格局,为两族持续共生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文化基础。
侗语中有很多汉语借词,以款词为例,仅三江地区侗族款词中就有近三百个汉语借词,同时在译文中还出现了部分当地汉语方言词。另外,由于侗族历史上没有本民族文字,明清时期民间开始运用“汉字记侗音”的方法来记录侗语作品,清水江流域贸易凭证“契约”也是以汉字书写。除了语言文字的借鉴,侗族精神文化的核心内容“人和”与“法治”等部分,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儒家、法家主流思想一致。共同的精神文化一方面为族际交往与精神凝聚提供了直接动力,另一方面展现了中华文化同根同源,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外,侗款作为侗族精神文化的载体,在促进侗族与周边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明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侗族、苗族与汉族等多民族繁荣的木材交易就是典型例证。侗款制度的另一具体表现形式——款规款约,学界也称“侗族习惯法”,其涵盖了早期侗族社会的基本行为规范与道德习俗。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得以顺利进行,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侗族、苗族等社会文化制度的保障。传统侗族社会制度属于民间道德权利、习惯权利,这是木材贸易市场最终走向法制管理的社会制度基础;在此基础之上,侗族、苗族接受汉族传入的“汉字纸质契约”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这意味着法律权利的正式确立。更重要的是,侗款制度蕴含的和谐、公平、诚信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木材贸易顺利展开的关键道德因素,也是清水江区域内各民族共同的价值观念。文化上的相通与认同则是保障和促使贸易顺利进行的内在核心因素。
在汉侗两族的“竞合共生”过程中,生存空间的接触与互嵌是外部客观基础;国家治理需求与政策是外部主要动力;经济往来与互惠是内部主要动力;文化上的交流与认同则是内部直接动力。外部客观基础与外部主要动力激发内部动力,内部动力之间相互影响,且内部动力又反过来影响外部客观基础与外部主要动力,加深民族互嵌、互动、交融格局,如图2所示。

五、结语
款组织的历史变迁熔铸在族际互动的时代背景之中,封建中央王朝与款组织交往交流交融是一个由浅入深、漫长复杂的过程,两者“竞合共生”呈现出动态交融特点,合作与交融是其共生共存的必然选择,也是历史进程的最终结果。
款组织与封建中央王朝及周边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也是侗款制度文化跨区域、跨族群的传播历程。侗款制度文化作为活态传承的少数民族契约文化,是珍贵的“无文字民族制度文明”。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要积极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挖掘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传播更多承载中华文化、中国精神的价值符号和文化产品。”本研究通过历史文献考据与田野调查的双向互证,将侗款变迁历史置于族际互动框架中,揭示其从侗族社会内部自治制度,到新时代转型升级为辅助乡村治理智慧的历程。挖掘民族历史社会制度蕴藏的中华文化基因,为非遗研究如何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可供参考的路径。通过考证历史文献梳理民族社会自治组织的交往交流交融历程,解码其中蕴含的制度经验、价值观念以及文化符号共享等,进一步挖掘族际互动的深层动力,为增强各民族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
事实上,不仅是侗族,历史上众多民族都有类似的社会制度与组织,如苗族的“议榔”,瑶族的“石碑”“瑶老”,达斡尔族的“哈拉莫昆”,维吾尔族的“哲玛提”等。历史上各民族社会制度文化是中华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独立自强、爱好和平的伟大民族精神之重要体现。激活这类静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认同的动态介质,是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重要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