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西北民族研究》
2025年第5期(总第134期)
作者简介

朱刚,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研究员。
基金项目
本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口头传统研究中心自主课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其政策研究”(编号:ICH202001/OTRC-IEL)的阶段性成果。
文章摘要
“文化生态保护区”概念是我国在非遗保护过程中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精神与中国国情和文化传统创造性结合的产物。根据现有定义,虽然此概念同时指涉自然科学意义上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科学意义上的人文环境,但其指导思想和实践宗旨仍以非遗保护为中心。从学术史来看,这种以文化表现形式界定保护区域的理论路径主要源自国际非遗保护的历史脉络。故“文化生态保护区”概念的全面阐释,宜将“以文化表现形式界定文化空间”的方法论路径设为主线,辅之以生态学的整体论、文化生态学关于文化与环境互动的解释框架,以及生态博物馆关于文化、社区和环境的动态整体观等学术史线索的有机关联。如此,方能更为客观、全面地理解“文化生态保护区”概念的内涵及其以保护非遗为核心的方法论指向,以及非遗保护的认识论意义和中国经验的世界意义。
关键词
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文化空间;整体性原则
自2004年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非遗公约》)以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保护工作在国际和国内层面均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一方面,截至目前,我国已有44个非遗项目列入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名册,有效捍卫了我国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文化软实力及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另一方面,我国已形成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四级名录体系,逾10万项非遗代表性项目列入省级(含)以下名录,共1557项列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中,非遗保护水平不断提升,非遗保护工作已全面进入系统性保护的新阶段。在此背景下,应当对我国非遗保护的相关经验加以总结,为下一阶段的保护工作提供具有针对性、指引性的建议,促进我国非遗系统性保护的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我国非遗保护的系统性格局,在国际层面主要以申遗、履约工作为抓手,在国内层面主要以非遗的清单编制、传承保护为重点,体现为在以《非遗公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指导的立法保护统领下,以国际、国内文化政策制定为内在驱动,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体系的在地化实践。我国非遗保护之所以能在国际上成为标杆且独树一帜,归根到底是在深入理解非遗理念、接轨国际潮流的基础上,通过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植根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最大化地激活中华传统文化的优秀因子并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从而实现以中华民族文化主体性为立场的非遗保护方法的本土抽绎。就本质而言,中国特色非遗保护方法论体系的建立,不仅符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建立“三大体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要求,也契合教科文组织《非遗公约》的指导性原则。在实践层面,我国在非遗系统性保护工作中提出的文化生态保护区、非遗工坊、传承人研培计划等创新性经验,以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本土实践为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全球工程作出重大贡献。以此为凭,本文尝试在非遗保护、生态学、文化生态学的多维视域中,重新审视“文化生态保护区”这一本土概念的学术语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总结这一概念所承载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为非遗保护中国经验的理论抽绎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演进轨迹:从非遗保护到文化生态保护区
我国文化和旅游部(简称“文旅部”)2018年12月通过、2019年3月开始施行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如下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该《办法》第一条指出,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宗旨,在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这表明,文旅部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目的是保护非遗。《办法》指出,作为保护非遗的概念性工具,文化生态保护区主要依据“保护优先、整体保护”的方法,“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应当说,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强调之整体性保护的理念,实质上已对《非遗公约》关于“保护”的定义作出具有创新意义的可操作化扩展——确保非遗存续力的各种措施,包括对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在《非遗公约》中,教科文组织对“保护”作了条分缕析的分类式界定,目的是将笼统的保护概念分解为某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维度。该公约中所列非遗保护之九项措施,其实是用枚举法对“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的各种措施”这一核心表述加以示例或阐释。如此,各缔约国便可“按图索骥”,从上述维度开展相关保护措施的实施。实际上,仅就教科文组织在“申遗”与“履约”两个方面的实践而言,其对缔约国非遗保护措施的相关评估,均以上述九项措施所划定的工作范围为主要依据。因此,我们对于各种非遗项目申报表格、定期报告中保护措施的制订、实施及效果评估,均应从上述维度加以阐述和说明。但是,《非遗公约》第十三条“其他保护措施”中同时规定:“为了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弘扬和展示,各缔约国应努力做到:(a)制定一项总的政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将这种遗产的保护纳入规划工作。”与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九个具体维度相比,此规定指向缔约国保护非遗的一般性原则——国家通过制定文化政策,将非遗保护纳入国家整体规划,进而促进非遗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功能。应当说,此规定指出非遗保护的关键所在,即非遗必须与当前的社会文化生活发生关联才能得到有效保护,而使非遗与社会产生关联的重要基础就在于国家通过制定政策,将非遗纳入社会发展的各项规划之中。
相对而言,《非遗公约》的上述规定并未得到太多重视,各缔约国在保护非遗及履约的实践中,乃至学界在探索非遗保护的理论和方法时,均不约而同地将关注点移至该公约以社区、群体和个人为核心的保护理念上。原因在于,过去的遗产保护实践中来自社区的声音向来被忽视,而在“社区赋权”的全新方法论视域的引领下,社区、群体和个人与遗产的关系成为理论的聚焦点,几乎所有保护实践都将社区参与当作遗产保护的前提以及最终目标。这无疑是《非遗公约》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引发的范式革命所带来的重大改变,当然也是国际社会在以遗产为中心的文化实践和政策实践中重要的认识进展。但是,当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正以一种前所未有的速度席卷全球时,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如气候变化、粮食安全、环境污染、战争等让我们意识到,人类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不仅取决于微观层面的认识革命,也有赖于宏观层面的系统性规划。
《非遗公约》作为教科文组织在文化领域影响最广的国际公约,其成功的最大秘诀在于其国际法的本质——缔约国被批准加入该公约,意味着既享有相应的权利,也承担必要的义务。正是这一套权利与义务环环相扣的制度性规定,使得教科文组织保护文化遗产的相关理念可以直接影响各国的文化政策制定,而文化政策正是所有文化遗产保护举措最终能够落地实施的制度性保障。教科文组织看似不拥有对各成员国进行管理或干涉的权力,却利用各种国际法律框架深刻影响了各国的文化政策制定(通常是建议性而非强制性的),而后者又恰恰符合教科文组织成立的宗旨以及使文化在人类总体发展战略中发挥核心作用的目标。所以,有效保护文化遗产的核心要义就在于在国际层面与国家层面制定文化政策。《非遗公约》引领的国际非遗保护效果显著的原因,正在于国际层面与国家层面文化政策的有效对接和积极互动。
“文化生态保护区”概念的提出,正是我国在非遗保护过程中将《非遗公约》精神与中国国情和文化传统创造性结合的结果。论及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理念,多数研究者倾向于从生态学的视角入手,论述其在非遗保护领域的应用和实践。从生态学视角出发,将人为划定的行政区域或自然区域构拟为由各有机组成部分构成的、具有相互依存关系的生态系统,这在学理上并无问题。但是,人类活动及其创造的文化体系既属于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也在某种程度上深刻影响并定义了环境。文化不仅是人类适应环境的结果,也是人类在历史过程中深刻地影响并改造自然环境的产物。《办法》首先将文化生态保护区界定为“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随后的说明性文字将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工作目标表述为“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可见,“生态”一词虽然同时指涉自然科学意义上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科学意义上的人文环境,但其方法论的指导思想仍是以非遗保护为中心的。这种以文化表现形式界定文化区域的理论路径,主要源自非遗保护自身的历史脉络而非其他。特别是前文所述之政策制定和策略规划的重要落脚点——“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更是凸显了非遗保护的文化政策属性。所以,我们要从生态学科和非遗保护的双重维度出发,考察不同时期相关概念与实践的内在关联,才能构建深入理解“文化生态保护区”概念的多维语境。
二、概念梳理:以生态和文化生态为中心
鉴于“文化生态保护区”概念的核心在于“文化生态”,我们可从生态学和文化生态学的学术史入手加以爬梳。生态学(oecologie)由德国生物学家海克尔(Ernst Haeckel)于1866年首创,主要“研究动物对于无机与有机环境所具有的关系”。“生态学”概念早期在英语世界中被译作oecology,至1894年才被正式确定译为ecology。海克尔将生态学研究定位为有机体的“外部生理学”(external physiology)和“自然经济”(economy of nature),后者主要源自瑞典生物学家林奈(Carl von Linné)的理论主张。在《自然经济论文样本》(“Specimen Academicum de Oeconomia Naturae”)一文中,林奈提出“自然经济”概念,并将其理解为“造物主对自然的全智安排”。Oeconomia原义为“家庭管理”,林奈将自然界类比为一个宏大的自然之家,认为它是一个有机秩序系统,其中的不同物种各司其职且彼此互动适配。根据生态思想史学者沃斯特(Donald Worster)的总结,18世纪生态学诞生的思想背景主要有以怀特(Gilbert White)为代表的自然主义,以及以培根(Francis Bacon)为代表的科学主义两大传统。培根提倡世界是为人类而造的,应扩张人类帝国疆域并以科学建立人类对自然界的绝对控制权,而怀特代表的田园自然主义者更推崇敬畏自然的生活方式。这两大思想传统之间的理论张力在林奈身上具有典型表现,他力图在敬畏自然与追求真理之间实现一种和解。他对“上帝设计”的自然秩序怀有巨大的热情,其提出的简洁高效的生物分类方法能够让人们判断物种在自然秩序中的位置,也能让人们通过对生物的计算和分类将自然界编入整齐的档案盒中。林奈的学术贡献并不止于其生物分类系统或组织原则,还应包括“自然经济”观念中的生态秩序、物种分工、等级协调等内容。在此意义上,“经济”即oeconomia一词的内涵,从16世纪指家庭管理艺术到17世纪指“上帝对自然界的神圣治理”,再到18世纪被扩展为对自然资源和人类活动进行理性安排的总体系统。在此视角下,“上帝”作为“至高的经济管理者”被比喻为家庭管家,负责维持自然之家的正常运转。这虽然具有浓厚的神学色彩,但揭示了自然界是一个整合的生态整体的思想。及至19世纪,一个比“自然经济”概念更具科学意味的替代词“生态”出现了。
林奈的“自然经济”概念强调静态神学秩序,并未涉及动态生态关系。与之相对,达尔文(Charles Darwin)的进化论提出适者生存法则,将变异、选择、适应等机制引入自然系统,为生态系统的动态历史演化奠定了基础。海克尔以后的生态学家,沿着“自然经济”的概念进一步发展,形成一条从自然秩序观到生态系统论再到整体论与伦理反思的学术史线索。在这一学术史脉络中,从林奈到海克尔,再到坦斯利(Arthur Tansley)、奥杜姆(Eugene Odum)等学者的理论发展,体现了对自然界从系统描述到系统建构的理论演进。后期利奥波德(Aldo Leopold)、卡森(Rachel Carson)、奈斯(Arne Naess)等人的伦理学扩展,也体现出生态学作为跨学科领域从物理系统走向文化系统、从科学走向人文的总体趋向。在生态危机、全球化进程的总体背景下,科学与人文的跨学科融合成为必然,而从整体性、关联性、价值性、政治性等角度思考生态问题和文化问题也成为国际社会的总体走向。
由生态学奠基并向文化研究领域扩展的文化生态学研究范式,也可构成另一条相对独立的思想史线索。文化生态学由斯图尔德(Julian Steward)提出,可视作对海克尔“适应—环境”这对基本范畴的延续,与人类生态学、社会生态学、生物生态学等相区别。在斯图尔德看来,“生态”一词的基本含义为适应环境。自达尔文以来,环境主要被理解为生命的总体性网络,其中所有的动植物种群之间相互作用,并与特定地域单位中的物理要素相互作用。在生物学意义上,生态指生物体与环境的相互关系,生态学就是研究二者适应性互动的学科。随着生态学研究的对象从生物种群向人类活动扩展,人类生态学和社会生态学应运而生,但这两个学科作为传统生态学的下属学科仅将文化视为生命网络中的众多特征之一,且其分析工具和研究方法仍借助生物生态学。斯图尔德指出:“文化而非基因所决定的适应潜能、调适和生存机制,才真正解释了人类社会的本质。”因此,文化生态学在概念雏形上以阐释文化变迁的普遍过程为基本目标,也将该学科与自然科学中探索环境适应之相似性的研究路径区分开来,为人类社会中文化生态适应问题的社会科学分析奠定了认识论和方法论基础。
斯图尔德之后,人类学中研究人类与自然环境互动的领域,即以生态视角研究人类社会的分支学科——生态人类学也得到长足的发展。研究表明,自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人类学及相关学科的研究者愈加倾向于使用生物生态学的概念和方法来研究文化与环境的关系。但是,生态人类学作为独立的研究领域登上学术舞台,严格说是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整体来看,20世纪80年代之前的生态人类学可分为三个阶段:奠基阶段(1930—1960年),新功能主义和新进化论阶段(1960—1970年代初),过程性生态人类学阶段(70年代)。在奠基阶段,针对怀特(Leslie White)构拟的人类文化单线进化论,斯图尔德提出多线进化论,以此解释人类文化发展的多样性。斯图尔德将技术视作人类文化进化的核心驱动力,他对文化进行整体性研究的范式为生态人类学起到重要的奠基作用。1960年以后,受博厄斯(Franz Boas)、马林诺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影响的新功能主义者、新进化论者开始崭露头角,如萨林斯(Marshall Sahlins)提出一般进化论并将环境要素扩展至社会文化语境,哈里斯(Marvin Harris)提出文化唯物主义,萨维斯(Elman Service)提出社会进化四阶段模型。与新进化论强调文化、文明起源问题的路径不同,新功能主义者认为社会和文化对于环境的功能性适应才是问题的核心。而在新功能主义路径之外,以维达(Andrew Vayda)和拉帕波特(Roy Rappaport)为代表的系统生态学者采用生物生态学的方法和概念,以人口而非文化为基本分析单位,将社会系统和文化系统视作生态系统加以分析,同时高度重视控制论(cybernetics)在文化现象分析中的指导作用。在其代表作《献给祖先的猪:新几内亚人生态中的仪式》一书中,拉帕波特将研究对象马林部落视作文化集群与自然环境构成的统一系统,将文化要素与自然要素同时纳入系统分析。他认为,与生态系统中“负反馈回路”的调节机制相似,仪式在调节人类群体与环境关系上也发挥着调节系统动态平衡的特定功能。拉帕波特的研究虽引发了诸多批评,但也促使人类学更加关注个体及其决策在文化系统中的作用。实质上,这一理论转向也与当时新保守主义思潮、全球环境危机的背景存在密切联系。这也推动了生态学研究从关注“特定环境下的适应策略”向“人类活动引发的环境变迁评估”转变,生态人类学研究成果也为保护环境、对抗经济全球化、争取文化权力等社会运动提供了思想资源。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后现代科学批判思潮促使人类学开始吸收生态学之外的理论资源,生态人类学的研究路径也最终催生了精神生态学(spiritual ecology)和神圣生态学(sacred ecology)等新范式。特别是神圣生态学揭示了一个事实:传统生态知识从来不是孤立存在的认知体系,而是一个“知识-实践-信仰”的动态复合体,由地方知识、资源管理体系、社会制度、世界观或宇宙观四个层面构成。其中,世界观或宇宙观(涵盖宗教、伦理与信仰体系)不仅赋予文化生态实践以意义,也对其他层面产生深刻影响与重构功能。这一新范式通过接纳传统社会与宗教的世界观及其环境认知,为克服当前主导科学界的“实证主义—还原论”提供了方法论支持,也为反思西方中心式的科学认知体系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来自非西方世界的思想资源。
总体而言,20世纪中叶以来生态学对生态的系统性与整体性的强调,不仅推动了生态学从个体研究走向系统分析的范式转型,也为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中确立整体性保护的实践原则提供了学理支撑。
三、脉络重构:以非遗保护为中心的发展线索
在前述生态学思想史脉络的映射下,可从整体上观察到国际非遗保护理念的历史演进与生态学中关于生态系统、整体论的理论走向的内在关联。当全球性问题如生态危机、文化多样性衰减、战争、贫困、气候变暖等逐渐凸显时,生态学自创立以来围绕文化与环境关系问题所展开的学术讨论,便成为文化研究和政策制定相关领域主动借鉴的思想资源。与此同时,自20世纪20年代起,人类学等人文学科已注意到生物生态学在文化研究中的启示意义,逐步提出将人类文化视作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的观点。在宏观层面,人类活动与生态系统不可分割的观点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如联合国《世界自然宪章》中就有“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塑造了人类的文化”等表述。在这一思想背景下,教科文组织1982年世界文化政策会议,1995年《我们创造的多样性》报告,1998年文化政策促进发展政府间会议,2001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不断重申有关文化的定义——“应把文化视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情感方面的不同特点之总和;除了文学和艺术外,文化还包括生活方式、共处的方式、价值观体系、传统和信仰”“维持人类文化多样性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应当说,这些国际共识与生态学后期的理论走向,如精神生态学、神圣生态学等形成呼应关系。这表明非遗保护中的生态概念,实际上延续了生态学中“自然生态与人类文化同属一个系统整体”的基本观念。
作为非遗保护的本土实践,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一开始就受到学界的关注。刘魁立指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非遗保护工作的发展和深入,意在为非遗整体性保护提供最佳保障,提供有益的经验。他在论及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理论来源时,将文化生态学划分为解释文化变迁的生态学研究和将文化类比为生态整体的文化研究两类,并认为在中国语境中后者偏重文化学,将文化看作一种生态系统的视角被更广泛地采用,体现出中国学界的特殊性。他认为,受生态博物馆等保护理念和实践的影响,我国学者从文化生态的角度探索民间文化的研究方法,实质上是一种将生态学人文科学化的学术尝试。刘魁立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反映了中国学界将文化类比为生态系统的思想倾向。此前,冯天瑜曾指出,文化生态学是生态学研究范式从考察自然生态系统过渡到考察人类生态系统的发展趋势与文化学结合而产生的,其研究对象是“天然环境”与“人造环境”的互动关系,同时他明确提出文化与环境的双向同构关系之整体文化生态观。此后,方李莉提出,文化生态除了斯图尔德意义上人类与自然相互作用的关系之外,还具有类似自然生态的含义,即把人类的文化视作由部分相互作用构成的历史的、平衡的整体。孙兆刚则将文化生态定义为作为整体的文化与所处的社会环境互相作用的关系,主张将文化体系视作生态系统加以考察。他认为与自然生态失衡的问题相类似,文化生态也存在失衡的现象,故需要通过设立民族文化的生态保护区以应对文化全球化的冲击。上述学者的共通点在于对自然生态与文化体系在观念上的可类比性,他们均持一种经过拓展的、同时包括自然与人文的整体观。
2007年我国首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之后,相关领域也相继产生大量具有阐释力的研究成果。例如,宋俊华认为:文化生态是由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组织环境构成的复合结构;文化生态保护区与生物生态保护区采用相同的思路,都建基于系统性、动态性和区域性的理论,故二者保护的核心在于维持“共生共存、相互作用的文化生态系统的真实性、活态性、完整性”。乌丙安认为,“文化生态是文化遗产与人、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共同构成的一个密切关联的统一整体”,文化生态保护就是为文化遗产的生存、传承、发展营造平衡与完整的环境,以适配非遗自身具有的活态性、整体性特征。黄永林将文化生态系统界定为由文化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的完整体系,认为文化空间与文化表现形式共同构成文化生态,而对非遗展开整体性保护便催生了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理念及实践。汪欣认为,文化生态保护区以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和文化生态保护理论为基础,在实践上借鉴了我国各地生态博物馆、民族文化生态村和古村落等区域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陈华文等指出,文化生态保护区从生态保护到划定区域的文化生态区保护,从特殊的民族生态文化保护到具体或普遍民族文化生态保护的发展,受到生态博物馆将村落划定为区域并进行整体保护的观念的直接影响。李晓松认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基于非遗的整体性特征,在参考西方文化生态学理论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国情实施的一项文化工程。他从时间和空间维度出发,综合考量区域历史文化发展脉络以及文化空间的完整性、行政管理的有效性等要素,将非遗保护置于非遗赖以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中进行统筹考量,对“文化生态保护区”概念的本土意蕴作出阐发。由此可见,在生态学、文化生态学之外,“文化生态保护区”概念的提出还受到生态博物馆理论中国实践的启发,属于非遗整体性保护的本土化理论创新。
综合来看,学界普遍认为“文化生态保护区”概念的提出是在借鉴文化生态学、生态博物馆等特定理念的基础上,以中国非遗保护的整体性原则为指导的理论和实践创新。研究者均不同程度溯及海克尔对生态学作出的概念奠基,斯图尔德在文化适应环境问题上的理论扩展,乃至20世纪70年代后环境主义思潮在生态博物馆等领域的持续辐射等学术史线索。但是,除去上述理论谱系,似乎还需要加入“以非遗保护为核心”的学术史爬梳。前文关于生态学和文化生态学的思想史梳理业已显示,“文化生态保护区”概念虽有“文化生态”的字眼,于内却不仅囊括了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生态学在文化领域的重要理论成果,甚至还包括生态学、生态人类学之外的诸多内容——不仅有文化领域的国际性共识,也有植根中华文化的本土观念,还有中国实际与国际潮流深度结合、互动过程中本土学者的理论自觉。
应当承认,文化生态保护区在概念上与生态博物馆理论存在直接联系。在方法论上,生态博物馆强调遗产不可脱离其原生的自然和文化系统,呈现为以博物馆为中心的观察尺度。而在生态学意义上,时间和空间的研究尺度正是其研究前提。生态学难以像物理学那样提出具有普遍性的定律,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不同组织层次、不同尺度上的生物学定律可能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且,生物学试验的地点从室内变为自然界,也凸显了科学知识的地方性,即科学知识与地方文化体系息息相关。在这个意义上,文化生态保护区显然要完成从点到面、“从特殊到一般”的系统性、整体性提升,在空间尺度上更为宏大。这就提示我们要回到非遗保护以项目实践为中心的学术史线索的关键概念——“文化空间”。
“文化空间”作为从民俗到非遗概念化进程中的过渡性概念,反映了教科文组织从特定文化表现形式中抽绎非遗概念内涵的理论尝试,即从特殊到一般的思维过程和实践推演。“文化空间”概念的生成,虽基于特定非遗项目的保护实践,但于内接榫了教科文组织1989年《保护传统文化和民间创作建议案》提出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概念,于外则建基于教科文组织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及1993年“人类活财富”等实践经验,目标指向发展一个“具有国际维度的保护计划”,以此探索人类非遗保护可操作的国际框架。根据前期研究,在1997年教科文组织摩洛哥马拉喀什会议中得到深入讨论的“文化空间”概念,指向保护该国最重要的民俗广场——埃尔弗纳广场。与会专家向教科文组织建议,启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Programme for 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这成为实践层面推动《非遗公约》出台之最关键的“试验田”。
在1998年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文化空间”这一人类学概念被确定为指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也可指一般以某一周期(周期、季节、日程表等)或一事件为特点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和这一地点的存在取决于按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一般而言,文化空间具有如下特性:非传统意义上封闭的物理空间,乃一种流动的文化空间;文化空间的生产和存续由人类周期性的活动决定,不以自然区域为绝对前提;时间和空间维度的二元统一,使文化空间兼具物理意义上的地方感和文化意义上的过程性。事实上,“文化空间”概念的提出正是以埃尔弗纳广场的地方性实践为理论原型的,该广场的地方性特点成为抽绎文化空间内涵的直接参照。在方法论层面,该广场作为地方文类的密集聚集地,需要一种宏观的方法论视角,以容纳文化空间内部所有的文化活动。同时,非遗作为民俗文化具有活态性,其传承有赖于作为传统之集大成者——传承人在日复一日的实践过程中以言传身教的方式实现代际传承。因此,唯有周期性重复的文化表现形式方能界定文化空间,自然或物理意义上的空间划定并非必要前提。保护此类文化空间,关键在于文化表现形式即非遗的活态传承(周期性重复),因为它决定了文化空间的存续。而周期性重复、活形态存续,本身就是民俗作为文化生态系统之动态演化、系统平衡的结果。
在上述意义上,非遗保护的方法论目标可归结为:以文化空间为核心,通过保障特定文化表现形式的周期性实践来实现非遗的整体性保护。文化空间并非恒定不变的物理区域,而是依赖于周期性活动不断生成的动态场域,其存续体现为地方性与过程性的统一。整体性保护的实质,即在于支持这种周期性实践的延续,从而确保地方文化生态系统在社会进程中的自我调适与动态平衡。
四、结语: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方法论与认识论意义
“文化生态保护区”概念是我国在深入理解《非遗公约》精神及其实践发展的基础上,借鉴人文及社会科学领域的“文化生态”概念,结合我国实际和文化传统而形成的创新性发展。本文从生态学、文化生态学的概念源流和非遗保护的学术史脉络开展梳理,表明“文化生态保护区”概念不仅在公约层面对既有非遗保护的特定维度作了可操作化拓展,也在实践层面将非遗的过程性保护融于文化空间的整体性保护之中。就学理而言,文化生态保护区无疑承接了生态学领域从“自然经济”到“生态系统”“整体论”的观念演进,同时也积极吸收了文化生态学关于文化与环境互动的解释框架,乃至生态博物馆关于遗产与自然和文化环境不可脱离的核心主张。但是,唯有将“文化空间”这一非遗保护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概念加入上述思想谱系,才能更加清楚地理解文化生态保护区以保护非遗为核心的方法论指向——正如文化表现形式的周期性实践决定了文化空间的动态存续,以非遗保护为核心反映了一种维护文化生态系统动态平衡与发展的方法论主张。参考《非遗公约》第二条中的如下表述——“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可知非遗作为历史进程中人文环境与自然环境互动关系的结果,对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指出,正如生物多样性对于维持生物平衡必不可少,文化多样性作为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所以,非遗保护在人类社会的存续和可持续发展的制度设计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此外,文化生态保护区“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的指导思想,也体现了我国对当代生态观和非遗特性的深入理解和把握。刘魁立曾将当前非遗系统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非遗整体性保护原则总结为“既要重视非物质文化的价值观,又不能忽视其背景和环境”,这一原则也在《办法》中得到体现。然而,如果仅从整体性原则本身出发,显然无法窥透其所承载的深刻意涵。唯有在多维的理论纵深中理解整体性原则,从中外之间、学科之间审视这一本土理论自觉的认识论指向,才能更加清楚地认识非遗保护的方法论意义以及中国经验的世界意义:一方面,将整体性原则置于生态观念社会科学化的理论谱系,可知世界观、宇宙观等非物质文化作为调节人类文化生态系统的重要因素,不仅赋予人类文化实践以意义,也对其他系统组件产生重要的反馈与重构功能;另一方面,整体性原则体现了中国古典“天人合一”等整体论思想的当代重构,其强调之顺应自然、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既是现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文化根基,又是对抗还原论式西方科学主义、实证主义的重要抓手。正如乌丙安所指出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富有深刻的“文化战略”含义。在此意义上,唯有将整体性原则置于多维的思想史语境中加以审视,方能揭示其作为中国经验的深层意涵——既是对当代生态与文化挑战的在地化回应,也是对国际非遗保护话语的一种本土化阐释。
本文引用格式:朱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国经验的理论抽绎:“文化生态保护区”概念再释[J].西北民族研究,2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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