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过多年的保护实践,文化遗产领域已经涌现出相当数量的保护成果与实践人才。方兴未艾的学理讨论和本土语境的经验总结,使文化遗产学的学科建设逐渐成为一个充满张力且亟待研究的重要议题。然而,学科主体性不足、跨学科整合欠缺,以及学科定位模糊等问题仍然制约着文化遗产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学术身份的确立。推动文化遗产学学科建设,需要围绕文化遗产学学科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学科特点、学科定位及建设路径,探讨文化遗产学学科与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事业发展的内在联系,进一步反思学科体系建设的边界与内涵。
21世纪以来,在国际遗产运动的助推下,我国对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及其相关概念的认知与实践实现了一个新的跨越。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①,“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框架性的综合概念被引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部工作制度并逐步加以国际化运作。与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的正式译名得到确定,并被我国学术界以及社会各界逐渐接受。200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28届会议在苏州举办,以申遗为契机,“文化遗产”的概念内涵与影响力得到空前扩展。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正式使用“文化遗产”这一专有名词,首次替换了在既往正式文件中惯用的“文物”一词,并明确其包含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②。2006年,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文化遗产日”③。至此,关于“文化遗产”的学术讨论迅速展开,文化遗产的概念开始在“舶来”与“本土”的语境中迅速延展,并不断孕育出具有崭新生命力的研究领域。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极大地重塑了我国文物保护领域原有的知识形态与方法体系,同时也促进了建设具有更加完善学术体系与知识框架的“文化遗产学”学科意识的萌芽。
从国际的“政治—学术”概念引申为保护实践中的工作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遗产”在逐渐被接受的过程中,其实践性的内涵不断被拓展,但相关的学理研究与学科建设却长期滞后。近十年,随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深入与保护理念的提升,“文化遗产学”学科建设再次成为热点,围绕文化遗产是否能成为“独立学科”展开了漫长的学术讨论,为文化遗产学学科建设凝聚共识奠定了基础④。这些讨论,呈现四个核心关切:第一,文化遗产独立成学的必要性。其核心问题是处理与既有学科的关系,即如何在跨学科的同时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与专门性,建立起新学科的知识增长点。第二,学科的定名、定位与门类从属问题。涉及学科门类划分、一级学科命名、学科分支领域以及知识生产、流布、 传承、创新的合理路径,包括如何诠释一种新的历史价值观与社会发展观。第三,文化遗产学的知识体系与研究方法。作为专门学问的文化遗产学,如何系统回应保护实践与学理研究中的困惑,从学术离散、学科分化的现状中建构起与社会发展、人才培养和专业需求相适应的学术体系。第四,全球语境与中国特色经验。在国际教育科技竞争趋势加剧的当下,“文化遗产”学科建设如何立足中国实际,将中国特色的文化实践体系纳入世界格局重新认识,在国际遗产学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中取得突破与认同,贡献“中国经验”。
尽管“文化遗产学”学科建设的重要性已被普遍认识,但在学科的定义、内涵、特征、方法与前沿领域等方面仍然充满着起步阶段的迷茫。站在历史与未来的当口,文化遗产学理论体系及其学术身份的建构都亟待进一步反思与讨论,进而逐步健全、成熟。本文聚焦文化遗产学学科建设的必要性,从已有学术讨论的共识出发,对其相关概念、研究问题与对象、学科框架与建设路径作基本探讨。
(一)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
任何领域的学科形成必须率先回归到概念界定本身,从概念形成的背景语境考察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知演变与知识积累过程,进而探讨学科成立的内在潜力与历史动因。
追溯文化遗产概念的形成,其根源在于18世纪以来启蒙运动所奠定的现代保护意识与新的时间观念⑤。启蒙运动之后诞生的现代民族国家以及随之而起的遗产保护运动加速了“遗产”概念向社会的渗透,同时公共意识的觉醒推动那些原属于私人财产、无主之地的历史建筑、皇家苑囿、考古遗迹等逐渐转化为社会共享的共同财富,遗产逐渐成为具有现实意义的媒介,维系着民族国家的情感与身份认同。在其后数个世纪的发展中,伴随社会环境以及人们认知的转变,尽管遗产观念与保护思想一直处于动态往复的历程中,但“遗产”概念已经不再是新鲜事物。
1972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作为一个专有名词进入全人类的视野⑥,并有一个基本的操作性框架⑦。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件中,文化遗产的概念并未遵循严格的学术界定,即从内涵上明晰这一对象的固有属性,只是在分类思维下提供了一个外延轮廓,说明“古迹”“建筑群”“遗址”属于文化遗产。在后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的实践中,“文化景观(1992)”“文化线路(1994)”“系列遗产(2005)”等概念相继提出⑧,试图从外延层面周延地覆盖人类在历史进程中对文化遗产的理解范畴。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产生以及“物质/非物质”的分类框架曾一度震撼了既有的遗产知识体系,但这种带有浓厚“二分论”色彩的划分方式很快遇到瓶颈⑨,文化遗产的概念“内涵尚且不明,分类也未见适宜。作为一个学术术语的产生,来自一个操作性的公约,本身已经是对理论界的莫大讽刺”⑩。当然,也不应过分苛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但至少应该理解,文化遗产概念的泛化与边界的模糊,根源系对其内涵界定的空缺⑪。因此,无论是“自然/文化”“物质/非物质”尝试作出分类的努力,还是在外延概念上不断弥合空隙,本质上并不能使其成为一个学术概念。
(二)文化遗产的相关概念
如上所述,文化遗产概念在舶来之后,由于无法周密地下定义,又在译介过程中难以覆盖原始语言环境,因此势必与本土的相关概念发生纠葛。在中文语境中,与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概念,如“非遗”“文物”“文化财产”等常被混淆语义,未加区分。对文物事业的相关表述,“文物”“文化遗产”“非遗”等概念常常同时出现,并未有相对统一的描述语言(表1)。

这些概念的并用,至少表明“文化遗产”概念术语体系在应用规范上的两重困境:一是让原本已经泛化的文化遗产概念再度失范,造成了实践中的多重阻碍。例如,与“文化遗产”视野中出现的多元价值建构、多种国际观念以及“泛文物化”的价值研究不同,“文物”视野下的保护与修复实践往往依据的是传统的文物价值类型以及传统的修复观念。当两种观念体系、价值体系混合在一起时,修复依据往往似是而非,继而在具体实践中产生一系列理念的矛盾以及价值冲突。二是让人产生概念之间可以互为补充或者替代的误解,使得学理界定愈加困难。“文化遗产”与“非遗”均来自国际理念,是晚近成形的概念,而“文物”概念发轫于我国传统的金石学研究,有清晰的学术框架与演进脉络⑬。今天我们常说从“文物”到“文化遗产”,甚至将文物作为文化遗产的前身,这实际上可能混淆了两个概念的源流,试图简单地将国际理念纳入本土语汇和概念体系之中。从“什么”到“什么”的说法暗含了一个逻辑递进的关系,前提是“质性”相类。但目前的事实表明,尽管这组概念所涉范畴上存在交叉,但由于其根源谱系并非出自一脉,因此并不存在谁替代谁、谁包含谁、谁进化到谁的关系。正如谢辰生所言:“中国的文物理念是先进的,国际上提的好多东西我们早有了……文物本身就是物质文化遗产,不是现在从文物发展到文化遗产。”⑭
此外,对英语语境中“Cultural Heritage”术语的翻译,尤其是“Heritage”的翻译,在东亚语境中仍存在争论。日本、韩国倾向于与“Property”对译的“文化财产”,注重财产的“经济”与“共享”属性。我国台湾地区将其翻译为“文化资产”或“文化袭产”⑮,更侧重其中的“沿袭”与“继承”属性。这些译词的不同,实际上是由不同地区在遗产实践中面临的实际问题、秉持的价值观念及所采用的管理架构所塑造的,其共同指涉的概念范畴没有改变,因此并不会撼动“文化遗产”作为学科术语的地位。
(三)文化遗产概念的本质
在逻辑学中,一个概念的内涵(是什么)越大,则外延(什么是)越小,反之亦然。上述的讨论已经明确,“遗产”“文化遗产”在跨越数个世纪的讨论中,外延不断扩展层累,最终形成一个庞大乃至杂糅的体系,“从父母传给子女的财物,到新近定义为历史的证据……整体上被认为是当今社会的继承物”⑯。
但撇开这些繁复定义之后,“文化遗产”概念的本质至少展现了三个维度的解释:第一,时间观念,即人类对时间的意识塑造了“遗产”的观念。人们在“过往即他乡”的认知之中意识到过去与当代的隔阂⑰,并在人类文化演进的历时性长轴上,试图借由“遗产”之名标记或者纪念一个时代的特质。因此,无论是将遗产视为“文化的过去式”⑱,还是强调现代性体验产物的“遗产”建构⑲,“文化遗产”总是人们在对时间觉察之中富于批判意识地拣选人类文明的结果。第二,价值观念。无论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还是学界尝试的界定,价值属性构成了遗产最为核心的特质。在枝蔓而多向的历史线索中,“遗产”成为具有特殊意义的象征之物,体现的是人类精神进阶的需求。第三,主体观念。“文化遗产”概念一端是糅合了民族国家文化特色的实践体系,另一端联结着在普遍价值推动下人类共同情感的哲思。尽管“谁之遗产”的问题未有定论,但“遗产”概念折射出人之为人、文化何为的根本性,使遗产的主体可以超越国家与民族的属性,将源头深深指向广义的“人类”。
由于构成文化遗产概念的三个本质特征始终处于持续变化的历程中,因此文化遗产实际上是一个开放、动态延续的概念。本文并不试图界定“文化遗产”的固有内涵,但上述讨论给予我们的又一启发是:遗产的定义之所以动态往复,变化的是人们对“遗产”的价值观念和历史观念的认知,不变的是“遗产”始终是沟通过去与当下甚至未来对话的载体,即“遗产本身是一种文化进程,遗产相关的文化传统与技艺创造了当下对其的理解方式”⑳。我们必须明确,学科意义中的“文化遗产”不应以“实用”“够用”为定义原则,必须将价值观念的流动视为文化遗产的内涵范畴,将“以人为本”作为遗产实践的核心逻辑,努力推动其成为一个内涵外延相对明确的学术术语。
(一)文化遗产学建设的必要性
文化遗产概念的演进与语义的扩充,体现了世界范围内不同机构与学者长期实践和探索的结果。然而,从文化遗产的概念,或者说从“遗产研究的专门领域”走向一门依托专门学术体系建构起来的“文化遗产学”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首先必须解决文化遗产是否成学的疑惑。
从学理逻辑上看,文化遗产从最初的实践概念、描述性的尝试,逐渐形成了一定的理论阵地㉑,遗产的议题与范畴日益宽广,本质上是人类对遗产的认知方式从侧重要素分类的“分析性思维”向侧重系统与联系的“整体性思维”跃迁的必然历程。文物学、考古学、博物馆学、建筑学等单一学科的理论范畴与知识体系已经难以覆盖遗产的研究内容——尽管遗产研究仍然位于各个相关学科的内部,但又总是处在边缘或者交叉的模糊地带,无法系统地在价值哲学层面回答“何为遗产”“为何保护”“如何传承”等核心问题。这也即库恩(Thomas S. Kuhn)所谓的“范式危机”,“范式危机”则要求新的学科范式的诞生㉒,因此必须通过学科主体性的确立、理论体系创新与实践逻辑重构,打破学科“外部知识”与“内部知识”之间的藩篱,平衡新旧知识之间的迭代与整合,适应一种理论与思想演变的内在需求,在新的学术共识基础上产生突破、创新与知识增长。
从社会逻辑上看,“文化遗产学”的学术建构反映的是一种新的历史哲学观与社会发展观,是回应国家文化战略、遗产保护实践及全球文明对话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的遗产保护实践已形成规模化、系统化的格局,依托传统考古学、建筑学等学科的人才培养,能够解决部分专业领域的实践问题,但难以满足文化遗产保护对跨学科整合、活态传承及创新性管理利用的需求。从国际国内业已开设的文化遗产课程、设立的文化遗产专业以及学院的实践可以窥见,文化遗产学的学科建设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人们需要将散见于遗产实践与研究活动中的思想理论、技术方法等,借助体系化的学科建设,转变为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动力,完善从知识生产到人才培养的社会工程。
任何一个学科的建立都紧密关联着学科外部的时代观念、社会问题、社会结构以及学科内部与相关学科的关系。因此,在文化事业蓬勃发展的当代,推动“文化遗产学”的学科建设是一项在学理与社会逻辑上均可自洽的文化事业。文化遗产复杂、流动、多元的本质以及在社会文化、政治经济等领域的跨界属性,使我们必须借助“文化遗产学”的学科身份,去厘清、分析和解决庞杂而多绪的遗产事物,壮大从事遗产研究的人群与代际传承的规模。这也是讨论下述问题的前提与基础。
(二)文化遗产学的研究对象
文化遗产学要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确立学科的研究对象是首要工作。目前主流的做法是:通过分类与形态学的界定来确立研究对象。具体地看,既可以借鉴国内外已经成形的遗产定义框架,并给予适当的扩充㉓;也可以按照自身的学术建构,打破固定的分类框架,实现重组㉔。诚然,分类方法可以依据“质料类别”“形式差异”迅速形成一个研究对象的领域范畴,但分类思维更强调从不同处着眼,忽略不同事物之间的联系、跨形态的要素与内容,并且“分类法则”受研究者学科背景与兴趣驱动,缺乏共识基础。文化遗产的研究材料、对象究竟从何而来?如果我们尝试从更加整体性的视域来讨论,文化遗产研究的对象取自人类创造的或与创造活动有关的具有一定价值的材料,在内容上至少可以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形态、类型、构成要素等在分类之中形成的文化遗产。这当然可以遵从已有的研究成果,将国际遗产框架之中存在的“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忆遗产”以及晚近出现的“文化线路”“文化景观”“工业遗产”“活态遗产”等纳入范畴,也应当包括我国相关文物法规中制定的保护对象,如“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等。此外,与遗产密切关联的其他学科也可视为文化遗产学研究对象的扩充来源,如历史学、建筑学、博物馆学、考古学中探讨的部分材料等,但这一层面的内容主要指向已经成形的具体事物、现象等,并且与社会实践诉求密切关联。
另一方面是思想观念与意识形态中的文化遗产。这一对象超越形态,是较为抽象综括的内容,既包括遗产形成的历史动因、文化机制、学术建构、精神联系,也包括遗产形成之中与形成之后所发挥的功能、价值观念与社会关系。换言之,是在文化遗产形成并被建构的历时性过程中,能体现“人”将文化观念、精神需求植入并塑造成为“文化遗产”的必要条件与促成要素。相较前者,这一内容的对象主要指向遗产被组织和呈现的精神层面,其本身没有特定的形状或结构,它既包括流行性、专业化的话语分析,也将富有省思的个体经验和综合认知纳入其中。
(三)文化遗产学研究的问题
在学科建设中,如果缺乏问题意识的观照,在面对复杂的研究对象时便不知从何入手。譬如考古学中就存在三大终极问题,即“人类起源”“农业起源”与“文明起源”㉕,若缺少这些问题的引领,不仅相关的考古学理论无法形成,考古学也只能是不断发现材料、清理材料的机械劳动,遑论企及“重建过去”㉖的宏伟目标。因此,如果认同将上述更广义范围的内容视为文化遗产学的研究对象,则文化遗产学便成为一门覆盖形而下与形而上两个维度的学科,既关注遗产的具体形态、类型构成,也追寻文化遗产的本质、诞生缘故和应用情境。相应地,在研究的问题上就形成了理论、实践与应用并重的问题范围。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包含本体论问题(文化遗产是什么),认识论问题(遗产如何被认识)及方法论问题(怎样研究与保护文化遗产)等三个本质性的问题,其下延伸出一系列相互关联、递进的分支问题。
本体论意义上的文化遗产研究,探讨的是遗产的“本质属性”和“存在样式”,核心在于剖析遗产概念体系和思想体系的形成,辨析其作为“社会建构物”的生成逻辑。具体可包括遗产定义、遗产形成机制、遗产要素构成、遗产概念系统等问题。认识论意义上的文化遗产研究,聚焦于遗产的价值认知逻辑、知识生产机制以及主体性建构等核心议题,主要围绕与遗产密切关联的群体、社区与利益相关者,辨析遗产认知的权利话语与多元价值。具体可以分为遗产价值认知、遗产表征、遗产话语、遗产认同建构等问题。尤其是21世纪以来,伴随着“非遗”语境“将社区、群体或者个人,置于所有保护措施和计划的中心”㉗,以及“活态遗产”概念的推介,带来从“物的聚焦”向“人为核心”的认知转向,“主客二分”的认识论受到再审视,研究问题范畴也更多指向对遗产的主体性、整体性与系统性以及对遗产价值评估的批判性反思。方法论意义上的文化遗产研究则关联着遗产如何服务于当代现实及未来社会的问题,相对着眼于更具体化和情境化的实践问题,是基于对本体论与认识论问题应用时所采取的技术路径建构。这包括但不限于遗产保护技术、遗产保护管理、遗产机构与立法、遗产阐释及展示等问题。
应该说,文化遗产的本体论、认识论与方法论问题相互交织,互相关涉,在不同的社会语境与研究场域中,必然还会发展酝酿出新的研究范畴。但无论如何,文化遗产的问题意识都必须指向“文化遗产是什么、为什么以及怎么做”的核心主轴,目的是探寻文化遗产在时空延续中的发展规律、本质构成和价值形成。以此为基础,推动文化遗产学在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等层面形成一些理论意识与方法自觉,最终融合为文化遗产学的中高层理论框架。
(一)文化遗产学的学科视野
在推动文化遗产学从“学问”到“学科”的建设过程中,树立何种理念是彰显文化遗产学学科特色的核心任务。梁吉生指出,缺乏前瞻理念与向导意识的困惑让中国文物学至今跳不出“过眼之学”的窠臼,以致迟迟没有建立起具有现代科学范式意义上的学科㉘。因而,新时代的文化遗产学,必须在观照时代语境,适应社会发展规律的同时,秉承现代科学理念,建立长远的学科规划。其中,“全球视野”与“本土意识”的学科视野应是题中之义。
19世纪中叶以来,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在业已成熟的遗产保护实践基础上纷纷开启遗产学科的高等教育。尽管还没有一个国际通行的“文化遗产学”学科的出现,但在各个国家多样化的办学实践中,几乎呈现了一条共性经验,即将“文化遗产学”建设视为一门兼具实践与学理导向的教育事业。一方面,通过“交叉融合”“跨学科”的方法塑造更具有整体性的课程体系与知识范畴㉙;另一方面,重视学科训练、职业规划与社会需求的紧密联结,将大量具有复合学科知识的人才输送到文物管理与保护实践的前线㉚,最终实现“产学研”一体化的可持续发展。树立全球视野,能让我国的“文化遗产学”建设不至于落伍和边缘化,可以广泛地、批判地吸收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与方法,不断完善自身学科体系的骨架。
本土意识的核心是建立一种反思意识。中国近代化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的问题,传统遭遇割裂。步入现代化的语境中,我们对传统的认知、对文化遗产的思考肯定与近世欧洲不同,因此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学,势必不能对所有的“西方科学”“全球经验”全盘照收,对外国的学科建议与办学模式照搬和移用,必须在共性与差异之中优先回应本土语境的迫切问题。例如,日本在其高校遗产学科建设中,引入“世界遗产”视野的同时,亦始终围绕“文化财”“人间国宝”等独有创设巩固学科体系,以期发现“日本独特文化史像与文化论”㉛,进一步服务于“文化立国”的文化战略㉜。对我国遗产学科建设而言,“本土意识”的要旨就是在批判地吸收国际经验的同时,通过长时间的探索、实践、总结,逐步建立并完善符合中国国情与文化传统、具有亚洲特色的文化遗产学科体系㉝。
(二)文化遗产学的知识体系
在近代科学的发展中,学科分工、分类日益明确的同时,“知识”不再追求“全面的贯通”,而是“片面的深刻”,从而形成了专门性、专业化的知识体系。对于文化遗产而言,由于身份未定,概念未明,因此几乎不存在一个确定的知识来源,而是来自不断发展的遗产概念与遗产实践所关联的不同学科。
以前文回溯的概念史与观念史为线索,可以发现在早期的遗产概念形成中,建筑、规划与艺术史等学科贡献了最初的知识来源。随后,在20世纪中叶以来的国际遗产保护运动中,考古学、人类学、社会学、民俗学、博物馆学、旅游学等人文社会学科相继融入,涉及岩土、土木、化学、材料、数字化等相关领域的自然科学也在保护实践中介入文化遗产的知识体系。
或者,也可以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历届大会主题的变迁中,宏观勾勒出国际文化遗产领域的话语动向与关联知识(表2)。在跨越60余年的历程中,大会主题从最初更关注具体“物”,到20世纪80—90年代探讨遗产与社会发展关系,再发展到21世纪以来更侧重对人、精神需求、时代变革的关注与反思。尽管话题的重心不断转向,核心却始终探讨着文化遗产与人、社会的关系。

通过上述回顾,需要看到文化遗产的知识体系不仅有着明确的实践性内涵,也包含着观念层面上的思辨与反思,并且在来源上与众多学科领域密切关联。循此思路,尝试以多学科知识交叉的方法,以“遗产价值”“遗产建构”“遗产实践”“遗产阐释”四个模块形成的知识框架,将不同学科的相关知识整合进来,合力推动知识体系与学术学科的成形(图1)。

▲ 图1 文化遗产学的知识体系建设框架
其中,“遗产价值”试图汇集在价值认知、价值判断和价值阐释等层面的概念、方法与理论。价值是遗产的本质属性,属于哲学范畴。一方面,杜威反对基于笛卡尔二元论建立的价值观念,认为没有一劳永逸的、终极永恒不变的价值㉞。遗产的价值应当内在于人类文化和历史的发展历程中,不断变化演绎。任何遗产行为的诞生,必须首先涉及对价值的认知与判断,否则便失去意义。另一方面,在文化遗产学科知识与社会、政治、经济、伦理相互交织的语境中,学科边界的模糊往往来自不同的学科视角对同一问题互为矛盾或者互为平行的研究。不同的知识之间有吸收、有抵牾、有交叉,但文化遗产以价值哲学为基石的认识论不会立刻发生转向。因此,笔者主张以“遗产价值”为核心,提纲挈领式地推进知识体系的动态完善。“遗产建构”重要的是理解不同学科对遗产的认知方法、建立方法与分类方法,核心是关注人与遗产的关系、遗产认同等问题,帮助厘定“遗产”与“历史”“记忆”“传统”等关联概念的异同。“遗产实践”将遗产保护、遗产政策、遗产管理、社区参与、遗产旅游等领域形成的概念、方法汇聚其中,是人类对遗产在社会发展中具体应用情境与策略的探讨。“遗产阐释”将遗产的解读、展示与呈现视为核心㊱,建立于价值研究的学理基础上,并将其转化为共享、共建的知识形态与社会资源,增进我们对文化遗产的理解。
(三)文化遗产学的研究方法
在广阔博大的遗产田野中,没有方法犹如没有下地开垦的“锄头”,不知从何耕耘。目前,关于遗产学科的方法论讨论中,“交叉学科”与“跨学科”的呼声旗鼓相当。一方强调,通过建立“交叉学科”的尝试,对专门领域的研究对象建立相应的研究方法,但这个方法体系至今尚未清晰;另一方则突出“跨学科”的优势,即不必另辟蹊径,借用已有学科的方法形成合力,但“跨多少”与“怎么跨”也存在界定难题。笔者认为,作为致力于成为成熟学科的文化遗产学,对方法论的探索,在早期可以通过对其他学科方法概念的借用,但必须在批判性地吸收借鉴中逐步转化为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如“地层学”与“类型学”之于考古学,“两重证据法”之于近代史学等。
先前的讨论几乎明确的是,文化遗产的价值认知与判断形成了一个核心的问题范畴。通过长期的实践与探讨,笔者认为,可以将国际遗产领域中的“文化景观”与“活态遗产”引申为对文化遗产多重价值挖掘和阐释的研究方法,并通过不断地学理构建与实践检验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方法论体系。
“文化景观”从一个地学概念引入世界遗产框架,逐渐从单一的遗产类型,转变为一种重视历时变化、时空演进与整体关系,兼顾过往遗存与人群未来发展的遗产研究的方法论㊲,适用于大部分遗产的研究情境。具体而言,方法论意义上的“文化景观”可以简述如下:一是强调时空变化,文化遗产随着时间推移发生历时性、动态的演变;二是强调发展过程,文化遗产作为人类社会和聚居环境持续变化的见证,其形成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三是关注不同历史时期的人群,文化遗产经由不同人群与环境的互动关系,是不同人群的文化作用于自然的结果;四是关注遗产要素构成,强调以整体性和系统性的视野去思考人类利用与改造自然的不同态度和成就(或言“人地关系”),挖掘人类文化背后的空间差异,关注遗产系统中各个要素之间的有机互动。
对于以“非遗”为主的研究领域,20世纪以来“活态遗产”概念的形成贡献了有益的方法。“活态遗产”以一种整体、动态的视角,强调对遗产与所在地社区之间相互依存关系及其价值的全面认识㊳。“活态”保护不仅超越了“物质/非物质”二分的遗产保护模式,也日益扩展了对遗产价值的认知结构与知识体系,努力实现一种整体性保护的理想状态。在“活态遗产”的保护理念中,以“人/社区”为核心所联结的遗产的物理和精神空间被置于核心地位,更关注遗产相关的知识和文化能否被识别与有序传承,强调通过形成可以共享的知识形态与传承体系㊴,进一步推动文化的在地传承和遗产价值的有效传播与阐释。
理论上,任何知识都具有方法论的潜力。因而,“文化景观”与“活态遗产”不仅是一种新的遗产类型或者概念术语,也创造了一种新的看待文化遗产价值的研究方法。
(一)文化遗产学的学科定位:交叉性与主体性
2019年以来,教育部提出“新文科”的建设要求,着眼学科交叉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文科生态㊵。2021年,“交叉学科”成为我国第14个学科门类㊶。202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和拔尖人才培养”㊷。相似地,“超学科”“学科共同体”“学科+”“共同体”“学科际”等概念在世界范围内普遍盛行,本质上都体现了学科边界随知识进化而重构的必然性,以适应当前知识发展的规律与科技教育竞争的趋势。事实上,早在20世纪,学科交叉(Interdisciplinarity,也译为学科互涉、跨学科)就已经成为学术知识产生的一个重要机制㊸。从“单一”走向“交叉”,几乎是当前新兴学科得以成立、基础学科取得创新的根本建设路径,文化遗产学也不例外。
“文化遗产学”的交叉性不仅是学科目录层面的“交叉学科概念”,更代表一套新的知识再生产的方式。从学科基础上看,文化遗产(包括非遗)既存在具体形态的表征,又富含超形态的内涵,并在不断发展中形成动态、立体、流变、文理工交融的学术领域。文化遗产学的研究对象受到关联的各基础学科成果的影响。文化遗产学的知识体系是由众多相关学科的概念、方法、理论按照一定框架整合而成。从建设方向上看,“学科交叉”也是文化遗产学未来发展的驱动力,是将前沿遗产知识纳入框架,提出新问题与新见解的方法。“文化遗产学”如果可以成立,一定是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互渗透,多学科理念、方法、知识经验交叉融合所赋予的。“文物”成为“交叉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即是代表㊹。
当然,有交叉就难以回避边界,即如何处理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保持学科的主体清晰。在系统研究学科交叉理论的学者克莱恩(Julie Thompson Klein)看来,由于确立学科主体的理论、对象与方法并非僵化的硬性标准,因而学科间总是存在可以渗透的罅隙,且仅存在强弱关系,不会消失,因此不能以本质主义看待学科边界㊺。换言之,“学科交叉”创造了一种对学科的新的认识——即学科并非由固化的边界所界定,而是动态平衡的知识领域。新学科的形成取决于学科间知识及方法互涉的程度与等级,其地位确立的关键在于对一个复杂问题获得综合性理解。对于文化遗产而言,学科边界的处理不能仅是出于实用主义,机械借用考古学、历史学等传统学科的方法论,更应该对学科交叉边界的知识质疑和提出新问题,在经历内部知识整合的基础上,达到一种“1+1=1”的整体构建效果,进而创建出新的方法论、认识论以及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具体而言,文化遗产学研究应当始终遵循源自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领域中的“人类对其过去进行利用”的“本位范式”㊻,将观念层与实践应用层的“遗产”作为研究对象,核心思考的是遗产价值、遗产建构、遗产实践与阐释,即在遗产意义上讨论“当下”的社会与“如何从过去来”以及“现在往哪里去”的问题。
(二)文化遗产学的学科划分与人才培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高等教育的学科专业体制与学位制度建设几经调整,既受到“苏联模式”的实践应用性导向,也吸取了美国教育模式的通才理念,注重学术性㊼。在这套动态调整的学科框架中,“文化遗产学”若要纳入其中,既要确立学科的站位和人才培养层次,也要在定名、分类上建立规范,找到依据。
从人才培养层次上看,本科教育更注重知识传授,而研究生教育本质上是知识创新与再生产的过程。文化遗产学在学科建设之初,知识体系与学科方法还在动态形成阶段,因此暂难满足本科教育求全求广的知识需求㊽。近中期的做法是,将硕士和博士培养作为学科建设的中坚力量,以研究生教育为基点,发展出具有专业特色的文化遗产理论体系与知识体系,进而推动文化遗产学人才培养覆盖本科、硕士、博士三个教育层次。从培养导向上,要充分发挥研究生教育中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的特色,既要形成一批从事理论研究的“知识人才”,也要结合社会发展和专业需求,培养能解决实际问题的“专才”。如朱光亚所说,就是推动遗产学科的高等教育走向“道器相融”的境界,培养“能主之人”㊾。
在学科划分上,由于“文化遗产”不属于一级学科,在学科目录中相关专业分布于考古学、城乡规划学、建筑学、设计学等多个一级学科下,知识体系被严重分割,不同高校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与交叉学科名称也不统一(表3)。如果再将“非遗”学科和相关本科专业纳入,则呈现的名称会更加复杂。尽管这种现状有其合理性,能体现高校的办学特色与研究视野,但也表明建立一个共同“学科身份”的共识尚未形成。笔者认为,可以根据研究对象、知识体系类型的不同,建立相对统一规范的学科命名共识。以文史类高校为例,建议先在考古学下正式设立名称统一的“文化遗产学”二级学科,逐步将其建设成为一级学科(包括交叉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甚至是“文化遗产学”门类。在此基础上,“文化遗产学”可以参照考古学、哲学、社会学等按照研究对象的类别来设置二级学科,“文化遗产(价值)理论”“文化遗产保护学”“文化遗产管理学”,等等。同时,也要借鉴交叉学科的设置方法,不同二级学科下再设置交叉学科方向,或者通过课程体系和师资配置灵活发挥各个学校的资源优势。

(三)文化遗产学的未来建设方向
综合上述学科定位、划分需求与人才培养的现状,笔者认为,文化遗产学科未来的建设方向,既需要政府层面的顶层设计,也需要高校主体、民间学术团队等发挥能动性,具体概述为以下几点。
第一,加强顶层设计,政策与学术协同推进。一方面,继续推动“文化遗产学”成为一级学科。如在条件成熟的高校试点设置“文化遗产学”一级学科,广泛吸收各个学科的理念与方法,建立具有共同学术规范、共享概念的知识体系。另一方面,像各个成熟行业都有自己的高等教育院校一样,继续推动“中国文化遗产大学”的筹备与建设。与此同时,充分发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示范引导作用,设置系列“文化遗产”相关的基金课题,形成一批兼具本土与国际视野的标杆性科研成果和学科教材,推动文化遗产学知名学者与经典著作的诞生。
第二,以价值理论研究为核心问题导向,完善具有学科特色的课程体系。应当明确,对遗产的理解与应用,发轫于对其价值判断,而价值理论关注价值的形成过程,可以作为遗产研究的核心51。因此,建议高校将“价值理论”设置为必修课程,在校际与国际交流中设置共同议题,探讨文化遗产学的学科目标和理论方法,保持文化遗产学外部知识张力。编制学科交叉的课程体系,形成整体性通识课程与专业性技术课程相结合的授课模式,使学生对文化遗产研究的核心概念与宏观目标建立整体认识的同时,也能根据问题导向对相关学科的概念、方法与技术加以辨析和融合。
第三,学科站位既需要适应知识发展规律,也要以国家战略需求为价值导向。日本的经验可资借鉴,以“文化资源”52来重新认识文化遗产,意味着需要在更为宽泛的“文化”中发现遗产作为“资源”的价值,进而探讨在社会中积极应用的理论和实践。2022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使“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体系更加健全”53,学科建设可以说是应有之义。同时,学科的理论框架也宜从单一保护理论转向多元范式(如赋能理论、批判研究等),以回应全球化与本土化需求。
第四,发挥高校在建设文化遗产学科体系中的独特作用。不同特色的高校探索“文化遗产学”的学科建设,既需要打破学科壁垒,坚持跨学科、超学科的前瞻性理念;也需要结合本校学科特色和办学优势,创新性地从学理和实践应用层面开展学科体系与知识体系的自主建构,积极获取相关学科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完善课程体系与教学机制,与社会行业需求相接轨,培养一批新时代文化遗产学科的复合型人才。
着眼于全人类的文化发展历程,遗产的研究具有世界性。我们应以“全球眼界”与“本土意识”的理念为引导,以扎实的学术建构来贡献新知与洞见。借由遗产学科建设的努力,打破以“自然—文化”为中心对世界本体论的解释话语,提出中国对“遗产建构”“世界本体论”的思想贡献,扩充人们对欧洲文化之外存在的“多元价值”“多层叙事”的想象和挖掘。同样,也可以预见,遗产韧性、遗产与气候、虚拟遗产、数字保护等前沿领域显现的知识类型与研究问题将会不断进入学科范畴。因而,知识体系建设不能得陇望蜀、杂乱无章,必须遵循价值判断这条主线,以“问题意识”为导向,辨析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抵牾,广泛探索“当下”的社会如何通过遗产来建构和利用“过去”54。其中,将“活态遗产”“文化景观”等作为挖掘遗产多重价值的研究手法,应当成为文化遗产学科的“共有信念”。
一个“文化遗产学时代”55是否已经来临,我们仍然需要保持开放与包容的心态,同时以审慎的态度进一步去讨论文化遗产学理论体系及其研究范式的建构,使文化遗产真正有效地融入当代社会经济和文化可持续发展的整体进程之中。
▼ 作者简介:
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教授、国土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主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活态遗产与社区发展教席主持人,东亚遗产保护学会会长,主要研究方向为文化遗产学、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实践。
王军
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文化遗产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