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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俊华:非遗生态保护的中国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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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理念与中国的整体思维,我国积极推动非遗保护从项目化向生态化转向。从对非遗生态保护主体性、系统性、传承性和演变性等的理论探索,到生产生态重建、区域生态营造、交互生态强化、共享生态建构等的实践创新,中国在非遗生态保护上的积极探索,为人类非遗保护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成功范例和行动方案。


一、引言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标志着中国正式加入了由联合国教育、科技与文化组织(以下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20多年以来,中国积极履行缔约国义务,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管理、法规、政策的理论与实践体系。中国非遗保护工作实现了从国际社会的跟跑者向领跑者的角色转化,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和文化自信心显著增强。


非遗保护工作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倡导的,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各缔约国经过无数次讨论、博弈后所建立的一个关于促进人类文化表达和实践的新的工作体系,是以确保非遗生命力,促进文化平等与代际公平,进而推动世界和平与人类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目的的,是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家政府主导、社区参与的非遗名录/名册认定,以及国际协作等途径来实施的。


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有责任、有义务按照公约精神,开展本国非遗保护工作,建立符合国际理念与需求的理论与实践范式。当然,中国要把非遗保护从国际理念真正转变为本国实践,并为世界提供有价值的中国范例、方案,就要解决三个转向问题,一是非遗保护的生态化转向;二是非遗生态保护的中国化转向;三是中国非遗生态保护经验的国际化转向。目前,中国在前两个转化已经取得明显成效正在大力推进第三个转向。


在开展非遗代表作认定与保护实践中,非遗整体性和系统性问题逐步成为非遗保护要面对的突出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国际组织、西方社会与中国组织实现了跨时空对话,国际非遗保护理念和西方文化生态理论的本土化,与中国传统整体观的当代化形成互动共振,促进了非遗生态保护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带动了非遗保护从项目化向生态化,从区域化、行业化向整体化、系统化等的转变,促进了非遗保护理论与实践的中国化发展。


在对二十年中国非遗保护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中,人们普遍注意到中国在非遗整体性保护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上的创新性贡献,也提供了许多有深度的理论思考。但是如何从国际非遗保护工作体系建设的视角认识非遗生态保护的中国探索,如何把中国探索置于缔约国对国际非遗保护工作主动作为的角度去认识,仍然有待探索。


二、非遗保护的过度项目化风险与生态化转向

(一)非遗保护理念与项目化实践


非遗保护工作是国际社会在共同约定的理念原则指导下,主要通过认定、公布非遗项目名录/名册来具体实施的。


首先,非遗保护工作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伦理原则》基础上进行的,是有明确的目的性理念和操作性理念。


目的性理念是关于开展非遗保护目的的观点理论,即回答为什么要保护非遗的问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保护非遗直接目的是“确保非遗生命力”,即让非遗能够持续活态传承与发展;间接目的是通过保护非遗来维护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促进文化平等和代际公平,进而实现世界和平与人类可持续发展。


操作性理念是关于开展非遗保护技术操作方面的观点和理论,即回答保护什么及如何保护的问题。保护什么问题,实质上是非遗由谁确定和如何确定问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非遗是由相关社区、群体或个人的自我认定与国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的他者认定共同确定的。保护什么以及如何保护,则由参与非遗保护的多方共同确定的,是多元主体参与的共同实践,非遗社区、群体或个人应该发挥首要作用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等,也参与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传承和弘扬等保护措施的实施。


无论是目的性理念还是操作性理念,非遗保护主要通过认定和公布非遗名录/名册来实现的即项目化保护。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了第一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正式启动了非遗项目化保护工作。到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通过后,除了把这个名录更名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外,还新增了“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等名录或名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公布非遗名录/名册时,把经过社区、群体或个人自我认定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非遗以项目方式来表述,这些项目分别归属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界定的非遗类型,以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演、知识、技能等一种或综合几种形式呈现。经过这样认定的非遗都是一个个具体项目。非遗就是所有非遗项目的总和。


(二)非遗保护过度项目化的风险


非遗项目化保护是把非遗从其社区、群体正在实践的生产、生活中抽取出来,按照现代学科知识分类方式确定为一个个具体的代表性项目如昆曲艺术、中国茶制作技艺及相关习俗、春节——中国人庆祝传统新年的社会实践来保护。


非遗项目化保护是受物质遗产项目化保护启发建立起来的。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世界遗产公约》确定要建立世界遗产名录,把具有杰出价值的国家和地区的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项目列入其中并加以保护。截至 20247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濒危遗产名录的项目共有1223项。物质遗产的项目化保护,大大激发了缔约国开展本国遗产保护的积极性,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显著增强。物质遗产项目化保护也直接启发了非遗项目化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非遗项目名录/名册,是对物质遗产名录的克隆。


诚然,非遗项目化保护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较短时间内动员各缔约国开展非遗保护并取得成效。非遗项目化保护,一方面用现代知识分类从日常生产生活中抽选出非遗项目,符合现代科学的分析思维,容易被接受了现代科学观念的专家、学者甚至民众所认可;另一方面,把融合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的非遗通过项目方式抽选出来赋予其杰出和代表性意义,容易激发各个社区群体,甚至国家、地区间的文化比较和竞争,从而刺激大家参与国际、国家非遗保护工作的积极性,这对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家来说,自然是乐见其成的。


但是,非遗与物质遗产是不同的。物质遗产是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关系的生产生活实践中所创造并传承下来的物质遗存,是过去实践的产物,是脱离了生产生活语境的具体物质,与现代生产生活存在明晰边界和距离。非遗是被各个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世代传承与实践的活态文化表现形式,是正在进行的精神实践,是包含在具体生产生活场景之中且与其水乳交融、共生共存、与时俱进的实践。所以,非遗在逻辑上无法以一个个独立项目从日常生产生活中被抽选出来进行认识和传承实践的,非遗是生产生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从认识论角度看,把非遗从日常生产生活中抽选出来,只是认识非遗的一个环节,不是全部过程。如果把认识过程中一个环节的认识成果,当作对象来传承与保护,这本身就是不完整的、碎片化的,瓦尔迪马·哈夫斯泰因引用人类学者杰克·古迪观点指出,“名录依赖于非连续性和边界,赋予了任何从日常言谈中抽象出来并被列入名录的东西都不具有的普遍性,尤其是当名录得到官方机构批准时。遗产亦复如此,因为凡是被如此认定的东西都被从其先前的语境中抽离,并与同样被选入遗产范畴的其他事物、遗址、实践形式或表达形式联系起来。”


所以,把非遗视为项目从日常生产生活中抽取出来认识和宣传,对提升非遗可见度、增强民众参与非遗保护意识具有促进作用,但把这些非遗项目视为非遗本身且作为其保护方式,则必然会带来非遗碎片化、去语境化问题,造成对非遗与其语境的人为割裂。


(三)非遗保护的生态化转向


基于对非遗与物质文化遗产本质认识的不断提升,非遗保护工作逐步从项目化保护向生态化保护转向。人们意识到对待非遗不能单纯用对待物质遗产的方式,不能忽略非遗社区、群体或个人对非遗的自我判断,不能忽略非遗活态性、精神性和整体性,不能忽略非遗项目与其所处时空环境的内在关系。这样,文化相对主义、文化生态学成为非遗保护重要的理论来源。


所谓非遗保护生态化转向,是指非遗保护从孤立的、静止的项目保护转向系统的、活态的整体保护,让非遗项目以其在社区、群体生产生活中所是方式,并遵循自身发展规律进行实践和传承,让非遗与其环境共生共存的关系得以延续和发展。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意识到非遗是社区、群体的活态实践和传承,国际组织和国家只有在社区认同和实践的基础上才能开展非遗保护,离开社区、群体的非遗是不存在的。非遗是社区、群体文化认同的符号和主体权益的体现。保护非遗是对社区、群体的主体权益的尊重、保护和弘扬,是不同社区、群体之间开展平等对话与和谐共处的基本前提,自然也是世界和平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这种非遗保护理念把非遗与社区、群体联系了起来,也把非遗与社区、群体的日常生产生活联系了起来。


生态学发源于生物科学,1866年德国动物学家海克尔(Ernst Heinrich Haeckel)把它定义为“研究动物与其有机及无机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生态学认为自然界一切生物都是相互联系的,都处在生物生态系统之中。每种生物都是生物生态系统中的一个环节,它的意义不仅仅取决于自身的内部对立统一,而且取决它与自身所在系统的对立统一关系,离开生态系统的生物与离开具体生物的生态系统都是不存在的。所以,认识和保护生物,必须把生物置于生态系统中,用整体的、系统的方式来认识和保护。生物生态的观念,后来逐步拓展到人文领域,于是产生了文化生态学。文化生态学强调人类文化实践与自然生物一样,都具有生态性。每种人类的文化实践及其表现形式都是人类文化生态系统的一个环节其意义是在其自身与环境互动中共同创造的。人类的文化生态系统结构模式,从人需求层次看从低级到高级,依次自然环境、科学技术、经济体制、社会组织、价值观念,而从对人的社会化影响看,则顺序正好相反。文化生态学的产生揭示了人类文化实践与生物生命运动的相似性相关性。


与文化生态学理论相似,中国人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实践中,很早就形成了整体观哲学,强调认识事物要把事物内部各要素及与所处环境作为一个整体来认识。整体观作为中国传统哲学思想,已经渗透到中国人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中医、建筑到书法、绘画、文学、戏剧等艺术,都体现着中国人的整体观思想。


所以,非遗保护生态化转向,既顺应了国际非遗保护理念,又体现了西方文化生态理论和中国整体观,是三者呼应共振的结果。


三、非遗生态保护的中国特色理论探索

非遗生态保护是一项新事物,在实施过程中必然要面临理论建设问题。如何把国际公约理念,西方文化生态理论和中国传统整体观相结合,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生态保护理论,是中国开展非遗生态保护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在二十多年非遗保护实践中,中国始终把非遗保护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相结合,坚持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坚持国际非遗保护基本理念和宗旨的基础上,看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实际的非遗生态保护理论,推动国际非遗保护理念和西方文化生态学理论的中国化和中国传统整体观的当代化。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生态主体性理论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原则》中特别强调“社区”“群体”或“个人”在非遗保护工作的主体地位,指出非遗是被他们“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文化表现形式,即由他们自我认定的,他们“……应在保护其自身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发挥首要作用”。“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上述政策文件中虽然没有对“社区”“群体”概念进行明确界定,由此引发了学术界的广泛讨论,但也为各国结合自身国情对其进行解释留下了空间。


在中国,非遗保护既是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责任,又是国家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就是采用各种措施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所以,“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原则,自然也是中国非遗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指出,非遗“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人民是认定和传承非遗的主体。《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作为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原则。用“人民”来取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社区”“群体”,是中国对非遗保护主体的创新阐释。


对“以人民为中心”的非遗主体性问题,陈通在《浅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人民立场问题》与王晨阳在《人民的非遗 人民共享——从非遗的人民性看中国非遗保护20年的经验与成就》中都专门做了阐述,强调非遗是人民创造人民传承、人民共享,中国非遗保护从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评审,到非遗传承教育、展示宣传、开发利用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满足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愿望为目的。


同时,中国非遗保护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除了与非遗传承实践直接相关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外,其他从事非遗传承研究、保护、宣传和利用实践的传承人、专家、政府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媒体工作者、企业、行业组织等,他们都是参与非遗保护的“人民的组成部分。他们与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构成了非遗保护的多元主体,并根据自身与非遗项目亲疏关系、在保护中的分工、长协同开展非遗保护,共享非遗保护成果。


所以,“以人民为中心”的主体性理论,既遵循了国际非遗保护工作中社区、群体为主体的理念,又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对非遗生态保护主体性理论建构的要求。其中的“人民”,是指包括中华民族各民族、各地区的从事非遗传承,保护、传播、利用的广大人民群众,既包括专门从事非遗传承的传承人、保护单位,也包括从事非遗研究、保护、传播、教育、利用的专家、政府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媒体工作者、教师、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当然,在非遗生态保护的人民性上,对非遗人民的内涵和分类,以及各自在非遗生态保护中的职责和权益等,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二)“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生态系统性理念


非遗是一种在人类代际之间活态传承的精神存在,如知识、技能、观念、信仰等,因而本质上是无形的、抽象的。


非遗又总是通过人、物和生活来表现和展示自己的存在,人是非遗的创造者、实践者和传承者,离开人,非遗就无法产生、实践和传承,也就无法存在。从事非遗创造、实践和传承的人:就是广义的非遗传承人,其中优秀者则按照一定程序和标准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如我国认定的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人在创造、实践和传承非遗过程中,有的需要物质材料、工具、场所,有的会产生物质的产品,这些物质的材料、工具、场所和产品,虽然不是非遗,但它们承担了创造、实践和传承非遗的辅助责任,是展示和传播非遗的重要载体。


创造、实践和传承非遗是生活内容的一部分也是其追求美好生活愿望的体现。生活既是人创造、实践和传承非遗的环境,又是动机,更是本质要求。源于生活、服务生活、改善生活是非遗创造、实践和传承的基本规律,也是非遗自我表现的重要方式。


非遗生态是各种构成要素互动共生的系统一方面,非遗是隐性的,人、物质和生活是显性的,二者互为表里,构成了非遗本质与表现形态互动共生的生态系统;另一方面作为非遗表现形式的人、物质和生活三者之间,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互动共生的关系。


所谓“见人见物见生活”,就是指非遗保护要遵循非遗生态系统规律,让非遗以其自身所是的方式即见于人、见于物、见于生活的方式实践和传承。这个理论既正确阐述了非遗的精神性本质与其物质性形式的辩证关系,又深人揭示了非遗物质形式中人、物与生活的内在关系,从而为非遗生态系统保护提供了理论指导,既可克服非遗保护中片面追求精神性、无形性而走向神秘主义主观主义的问题;又能防范非遗保护中割裂人、物与生活联系的片面主义、机械主义问题。


(三)“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生态传承性理论


非遗作为代际传承的文化,是联系上代与下代,联系过去、现在与未来的纽带。所以,非遗与物质文化遗产一样都有传承性,但二者传承性又有不同,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传承内容不同。非遗传承的是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实践中所创造的活态精神,是正在进行的精神实践;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则是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实践中所创造的静态物质,是已经完成的实践产物。


其次,传承方式不同。受传承内容的制约非遗传承的主要是知识、技能、观念和信仰等抽象精神,主要采用人与人代际之间口述、身传心授等方式进行,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精神交流。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主要是凝聚了人的创造力的具体物,主要采用人与人之间的物权的转移来实现,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物权移交。


最后,传承结果不同。受时空条件和人的主观能动性影响较大,非遗传承往往不反对变化,甚至鼓励变化,非遗所蕴含的知识、技能、观念和信仰往往因人因时空条件不同而变化;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则往往反对变化,强调遗产的稳定性、不变性。


中国提出的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理论,切中了非遗传承性的三个特点,强调要顺应非遗活态性、精神性、变化性等特点,要推动非遗顺应新的时空条件和人的新需求,促进非遗功能的创造性转化和非遗形态的创新发展。


(四)“本生态”与“衍生态”共生的生态演变性理论


按照现代生态学理论,非遗生态就是非遗与其所处环境互动共生的状态,所处环境不同、与环境互动共生的方式不同,非遗生态就不同,非遗生态不同,非遗本质也就不同。所以,正确认识非遗生态是实施非遗生态保护的前提。


在非遗生态保护上,有些人抱有一种“原生态”情结,认为非遗生态保护就是保护非遗“原生态”,就是让非遗回到最原始与环境互动共生的状态,并称之为“原汁原味”“本真”状态。这种观点显然受了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思维的影响,认为非遗与物质文化遗产一样,都是不变的。不仅遗产自身形态不变,而且遗产所处环境也不能变化,让遗产时空处于停滞状态,这才是原生态保护。


对非遗保护原生态错误的辨析与清理,是中国非遗生态保护的第一步。有“破”才有“立”。作为替换方案,笔者曾提出用“本生态”与“衍生态”一对概念来代替“原生态”概念,并强调这对概念用来描述不断变化的非遗生态的“变”与“不变”、“本生”与“衍生”矛盾运动,本生态是非遗与环境互动共生且和谐稳定的状态,衍生态是非遗与环境互动共生但不和谐、不稳定的状态,两种生态是非遗生态的一体两翼,是对立统一且能相互转换的。二者的矛盾运动推动了非遗生态的不断发展。


“本生态”与“衍生态”互动理论为我们理解非遗生态演变性提供了工具,同时为推动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


四、非遗生态保护的中国式实践模式探索

过去二十年,中国不仅在非遗生态保护理论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理论,同时在上述理论指导下,积极开展非遗生态保护的实践探索,形成了中国实践模式。


(一)非遗生产性保护与生产生态重建模式


非遗生产性保护是解决非遗自我造血功能的保护措施。2006年最初提出时目的是通过倡导和激励,促使非遗通过采用商品生产、销售、流通与消费等经济方式,从由他者被动保护变为自我主动保护,一方面减轻国家保护投入的负担,另一方面提升非遗自我造血能力,形成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所以,早期参与生产性保护的非遗项目主要为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等,这些项目保护单位中优秀者被评为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发挥了示范带头的作用。


非遗是代际传承的文化生产,既产生于与物质生产、人的生产等实践并列的精神生产,又产生于物质生产、人的生产。非遗生产性保护,就是指采用生产的方式保护非遗,本质上是通过重建非遗生产生态,让非遗以自身所是的生产方式来进行不断自我生产,通过生产来促使传承发展。


(二)非遗整体性保护与区域生态营造模式


非遗整体性保护是解决非遗保护过度项目化、碎片化问题的策略,是指要非遗及其环境作为一个整体去保护,对内来说,非遗各要素共同构成了非遗本身,在保护中不能割裂;对外而言,非遗环境各要素是非遗重要条件,在保护中不能脱离。


非遗整体性保护理论,直接促成了文化生态保护区、非遗在社区等非遗区域性生态营造实践。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非遗整体性保护的重要措施,本质是通过区域生态营造来保护非遗生态系统。自2006年国家设立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经过将近二十年实验探索,目前已经建成了23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此外,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建成了省级文化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在非遗生态保护上摸索出了许多成功的经验或范式,主要有:1.建立由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和独立、专门的管理机构;2.编制了专门规划,并纳入地方整体发展规划;3.制定了专门的政策法规;4.设立了专项经费;5.建设了专门的非遗传承体验设施;6.采取了专门的保护措施;7.确立了以特色鲜明、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形态为标志的非遗生态保护系统。这些机制、措施,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提供了组织、法规、人才、经费等保障,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


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相关联,中国在非遗整体性保护的另一项探索,就是“非遗在社区”建设。与在农村“挖掘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中国传统村落、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升乡土文化内涵,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相对应,“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全面推进‘非遗在社区’工作”。强调了要在现有城市社区中,挖掘社区非遗资源,通过让其融入社区公共服务、提升社区凝聚力等方式促使其传承和发展。


(三)非遗系统性保护与共生生态强化模式


202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加强非遗系统性保护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对非遗保护工作重要指示中进一步强调非遗系统性保护的重要性。


相对于非遗整体性保护,非遗系统性保护更强调非遗生态系统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系统的关系。强调非遗保护不仅要保护好自身的生态系统,保护好非遗及其所处的自然和人文环境;而且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结合起来,融入到国家发展大系统中去,服务传统工艺振兴、乡村振兴、文化强国、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区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国家战略和国家需求,对内成为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精神推动力;对外成为促进文明交流互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桥梁。


把非遗系统性保护纳人与国家经济社会共生生态系统,在《“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中都做出了具体部署。此外,在我国脱贫攻坚、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过程,非遗保护也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非遗多元化传播与共享生态建构模式


传播是非遗保护的重要措施,也是非遗生态的重要内容。非遗在传承发展中一直伴随着对外交流和传播,传播是社区通过提高非遗对外影响力以增强自信心、凝聚力的重要手段,也是非遗生命力的重要体现。


非遗传播受传播主体、传播内容、传播媒介传播环境、接受主体等各种因素制约,且随着城市化、现代化、全球化和媒介技术发展而不断发展,非遗传播方式就会更加多元化、快捷化,非遗实践和传承者与接受和消费者的联系也更加密切、便捷,他们之间的边界愈来愈模糊,非遗共建共享也愈来愈成为大家的共识。


所以,举办中国成都国际非遗节、中国非遗博览会、中国非遗品牌大会、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等大型非遗展示展览展销活动是中国政府主导的国家级非遗传播平台,举办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利用传统春节、中秋节等节日举办非遗展示展览活动,也是中国非遗传播的重要手段。此外,电影、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线上非遗节、抖音、小红书、网络直播等新媒体也是中国非遗传播的重要方式。


在非遗传播中,除了非遗传承人、保护单位和政府部门外,专家学者、媒体工作者、企业、民众成为非遗传播的主要参与者,也是非遗接受和共享者,他们共同构成了非遗传播共享生态。


结语

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的理念,转变为国家自觉的实践,中国非遗保护在过去二十年中取得了巨大成绩,其中最值得总结和推广的就是在非遗生态保护理论与实践方面的探索成果。


以认定和公布非遗代表作名录为起点的非遗保护,对吸引和激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各缔约国积极参与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带来过度项目化和碎片化等问题。中国积极探索的非遗生态保护,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方案。


中国特色非遗生态保护理论是在国际非遗保护理念、西方文化生态理论和中国文化整体观基础上进行建构的,包括生态主体性理论、生态系统性理论、生态传承性理论和生态演变性理论这些理论对中国非遗保护实践发挥重要的推进作用。


把非遗生态保护理论转化为具体实践,构建中国实践模式,具体体现在生产生态重建模式、区域生态营造模式、共生生态强化模式、共享生态建构模式等。这些模式证明了中国特色非遗生态保护理论,又为其提供了实践支撑。


(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作者:宋俊华,男中山大学中文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主任、《文化遗产》主编等。主要从事中国传统戏剧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与实践、公共文化等方面的研究与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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